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
2. 何責任。(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WanKeiGroupHoldingsLimited宏基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718)進一步延遲寄發有關建議部分行使認沽期權及延長剩餘認沽期權之主要交。
3. 易之通函茲提述(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之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有關建議部分行使認沽期權及延長剩餘認沽期權之主要交易(「交易」),(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二零二二。
4. 年十月二十日、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公告,內容有關延遲寄發通函及(i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公告,內容有關交易之第四份補充協議(統稱「該等公告」)。除文。
5. 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彙具有該等公告所界定之相同涵義。誠如該等公告所披露,一份載有(其中包括)(i)建議部分行使認沽期權及延長剩餘認沽期權的進一步詳情;(ii)本集團的財務資料;及(iii)股東。
6. 特別大會通告的通函預期將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2由於本公司需要更多時間編製及落實將納入該通函的若干資料,故該通函(連同代表委任表格)之寄發日期預期將延遲至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或之前。
7. 。承董事會命宏基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嚴帥香港,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嚴帥先生及朱佳瑜先生,非執行董事為張振義先生及崔光球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盧華基先生、梁嘉輝先生及達振標。
8.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