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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源环保: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2023-01-21 00:06:0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1134) 用户喜爱度:等级965 本文被分享:985次 互动意愿(强)

    京源环保: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1. 证券代码:688096证券简称:京源环保公告编号:2023-002转债代码:118016转债简称:京源转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警示函》内容如下: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李武林、苏海娟:近期,我局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

    3.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3月29日,公司通过供应商向李武林控制的南通京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发展)提供借款,金额合计546万元。

    4. 2021年4月,京源发展通过供应商全额退回相关款项。

    5. 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披露临时公告,也未在2021年半年报、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

    6. 李武林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其实际控制的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其本人知情并同意,苏海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参与并实际执行了资金占用的过程。

    7.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8. 李武林、苏海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9.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李武林、苏海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0.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提高合规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11.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13. 二、相关情况说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14.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5. 特此公告。

    16.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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