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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神通科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公告

    日期:2023-02-02 06:47:3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2024) 用户喜爱度:等级966 本文被分享:984次 互动意愿(强)

    神通科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公告

    1. -1-证券代码:605228证券简称:神通科技公告编号:2023-010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重要内容提示: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通科技”)于2023年2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以下简称“本募投项目”)在原实施主体神通科技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神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神通”)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鸣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鸣羿”)为本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应增加其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海路1118号5幢、6幢”)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同意公司将神通科技已购置的本募投项目涉及的部分设备按照公允价格租赁给上海鸣羿,或上海鸣羿根据募投项目进展情况使用募集资金自行采购部分设备以及支付相关募投项目支出的方式,由上海鸣羿在其场所实施本募投项目;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上海鸣羿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实施本募投项目,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到期后,经董事长批准可续借;亦或是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提前偿还。

    3.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有关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4. 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2-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2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万股,发行价格为5.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1,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2,150,281.51元。

    6. 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015号)。

    7.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8.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于实施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万元)项目实施主体1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19,310.883,310.88公司、沈阳神通2汽车动力产品扩产项目17,622.8414,030.13公司、沈阳神通3汽车高光外饰件扩产项目12,931.8612,931.86公司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0,618.982,618.98公司5汽车智能产品生产建设项目5,323.183,323.18公司6补充流动资金项目5,000.005,000.00公司合计70,807.7441,215.03二、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情况(一)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公司拟对“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在原实施主体神通科技和沈阳神通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鸣羿为其实施主体,并对应增加其经营场所作为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募投项目变更前后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变更前公司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西路788号沈阳神通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128号变更后公司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西路788号沈阳神通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128号上海鸣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海路1118号5幢、6幢(二)募投项目新增实施方式的具体情况-3-1、新增实施方式前公司“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实施主体为神通科技与沈阳神通,主要内容为新增生产厂房及各种主要生产及辅助设备,扩充汽车内外饰件的产能,实施方式为通过新建厂房、购置各种主要生产及辅助设备的方式实施本募投项目。

    9. 2、新增实施方式后公司计划神通科技与沈阳神通在保留原有实施方式的基础上,新增神通科技将已购置的本募投项目涉及的部分设备按照公允价格租赁给上海鸣羿,或上海鸣羿根据募投项目进展情况使用募集资金自行采购部分设备以及支付相关募投项目支出的方式,由上海鸣羿在其场所实施本募投项目。

    10. (三)以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无息借款的具体情况公司拟向“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即上海鸣羿,提供总额不超过本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无息借款,专项用于推进本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实施,上述借款期限为12个月。

    11. 借款到期后,经董事长批准可续借;亦或是在不影响本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提前偿还。

    12.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董事会同意上海鸣羿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上述借款事项的具体实施,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文件的规定,开立专门监管账户存放上述借款,并与保荐机构及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利用。

    13. (四)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原因公司申请“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主要原因系考虑未来公司发展战略并结合本募投项目实际实施进展及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所作出的决策,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进一步优化公司生产布局、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确保募投项目地高效开展。

    14. (五)新增实施主体基本情况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上海鸣羿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上海鸣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2-11-29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汤光明-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海路1118号6幢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

    15.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构成股东名称持股比例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00%合计100.00%三、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且是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也未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16.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1、审议程序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并向上海鸣羿提供无息借款的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了公司客观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未实质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合理布局,降低成本、整合资源。

    本次项目变更有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并向上海鸣羿提供无息借款的事项。

    3、监事会意见-5-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并向上海鸣羿提供无息借款的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容,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并向上海鸣羿提供无息借款的事项。

    4、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神通科技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范运作制度的要求。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事项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对神通科技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1、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2、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3、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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