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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南化工: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通过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日期:2024-09-29 16:56:2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4137) 用户喜爱度:等级982 本文被分享:983次 互动意愿(强)

    江南化工: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通过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1. 1证券代码:002226证券简称:江南化工公告编号:2024-049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通过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一、重要提示1、为满足资金需要,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化工”或“公司”)、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陕西北方民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民爆”)拟通过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拟通过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向母公司江南化工提供委托贷款,合计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8亿元,用于补充借款人的流动资金。

    2. 其中:江南化工逐笔分批次向新能源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2.5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向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爆科技”)提供累计不超过1亿元(上限)委托贷款;新能源公司逐笔分批次向伊吾盾安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吾风电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0.85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向鄯善盾安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鄯善风电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1.15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向木垒盾安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垒风电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0.7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向宁夏盾安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风电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0.8亿元(上限)委托贷款;陕西北方民爆集团有限公司逐笔分批次向陕西北方友邦爆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0.1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逐笔分批次向江南化工提供累计不超过0.9亿元(上限)委托贷款。

    3. 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募集资金。

    4. 借款年利率:最高不超过3.35%,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

    5. 委托贷款手续费率:最高不超过万分之零点六(委托贷款合同尚未签署,以最终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及相关文件为准)。

    6. 贷款期限:自借款协议生效起12个月或36个月(具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 2体日期以协议约定为准),如借款人经委托人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

    8. 2、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通过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杨世泽、代五四、李宏伟、郭小康、孙飞回避表决。

    9. 该项关联交易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10.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11.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一)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企业姓名: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6734U3、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4、法定代表人:王世新5、成立日期:1997年6月4日6、注册资本:634,000万元人民币7、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青年湖南街19号8、经营范围:(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六)从事同业拆借;(七)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八)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九)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12. 9、金融机构编码:L0012H21100000110、主要股东: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13. 11、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2023年末财务公司总资产14,673,579.00万元,总负债13,227,657.88万元,净资产1,445,921.12万元,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56,251.26万元,全年实现综合收益总额57,471.72万元。

    14. 12、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5. (二)构成何种具体关联关系的说明3财务公司属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器工业集团”)控股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与财务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兵器工业集团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6. 三、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一)被资助对象—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①公司名称: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②成立日期:2011年4月22日③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599号2幢7楼710室④法定代表人:李永红⑤注册资本:78,842.433万元人民币⑥与公司的关系: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⑦主要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新能源技术,电力技术,生物质发电技术,风力发电技术,光伏发电技术;实业投资;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

    ⑧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639,820.81万元,负债369,933.43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269,887.38万元,营业收入88,253.36万元,利润总额20,294.56万元,净利润16,365.82万元。

    (二)被资助对象—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①公司名称: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②成立日期:1997年10月31日③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C座301、302④法定代表人:王洪强⑤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⑥与公司的关系: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⑦主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爆破作业;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评价业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设工程施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4的培训);机械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光学仪器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化肥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煤炭销售(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⑧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00,717.62万元,负债49,678.76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51,038.86万元,营业收入169,552.32万元,利润总额23,512.97万元,净利润19,778.03万元。

    (三)被资助对象—伊吾盾安风电有限公司①公司名称:伊吾盾安风电有限公司②成立日期:2011年5月13日③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以南17公里处④法定代表人:王永胜⑤注册资本:15,620万元人民币⑥与公司的关系: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⑦主要经营范围:风力发电的生产、销售;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运营、维护,风力发电机组零配件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⑧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伊吾盾安风电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51,310.26万元,负债32,872.6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8,428.66万元,营业收入7,249.96万元,利润总额2,238.08万元,净利润1,905.06万元。

    (四)被资助对象—鄯善盾安风电有限公司①公司名称:鄯善盾安风电有限公司②成立日期:2011年5月6日③公司住所: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连霍高速公路以南、沙尔湖服务区东南侧1幢二层,一层④法定代表人:范海博5⑤注册资本:15,400万元人民币⑥与公司的关系: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⑦主要经营范围:风力发电的生产、销售;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运营、维护,风力发电机组零配件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⑧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鄯善盾安风电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53,091.75万元,负债31,681.05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21,410.7万元,营业收入7,829.15万元,利润总额1,862.44万元,净利润1,582.75万元。

    (五)被资助对象—木垒县盾安风电有限公司①公司名称:木垒县盾安风电有限公司②成立日期:2012年10月17日③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木垒县大石头乡老君庙风电场规划区④法定代表人:王永胜⑤注册资本:7,688万元人民币⑥与公司的关系: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⑦主要经营范围:风力发电的生产销售;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运营、维护、风力发电机组零配件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⑧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鄯善盾安风电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7,995.47万元,负债14,502.29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3,493.18万元,营业收入4,083.86万元,利润总额1,133.79万元,净利润962.09万元。

    (六)被资助对象—宁夏盾安风电有限公司①公司名称:宁夏盾安风电有限公司②成立日期:2011年5月18日③公司住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寨科乡④法定代表人:杨益明⑤注册资本:16,820万元人民币⑥与公司的关系: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⑦主要经营范围:风力发电的开发、投资、建设、管理;技术服务、咨询6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⑧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宁夏盾安风电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31,191.50万元,负债8,5028.18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46,163.32万元,营业收入21,395.48万元,利润总额8,672.04万元,净利润7,362.00万元。

    (七)被资助对象—陕西北方友邦爆破科技有限公司①公司名称:陕西北方友邦爆破科技有限公司②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9日③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园四路1299号④法定代表人:张锦国⑤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⑥与公司的关系:陕西北方民爆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4%⑦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工程、爆破服务。

    ⑧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陕西北方友邦爆破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4,258万元,负债2,815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443万元,营业收入8,258万元,利润总额447万元,净利润466万元。

    四、委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委托贷款合同尚未签署,合同内容以最终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及相关文件为准。

    五、本次委托贷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委托贷款关联交易为满足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确定有合理的利率、手续费及结息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其交易性质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本次委托贷款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运转和相关投资。

    六、董事会意见本次提供委托贷款为满足下属公司资金需要,委托人提供资金为自有资金。

    有利于支持其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能够定期跟踪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能够较好地控制委托贷款风险。

    被资助对象除陕西北方友7邦爆破科技有限公司为陕西北方民爆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其他对象均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陕西北方友邦爆破科技有限公司64%的股权,生产经营拥有控制权,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偿债风险及保障公司利益。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通过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况如下:公司及下属公司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兼顾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开、诚信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委托贷款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及逾期未收回情况截至8月31日,公司及下属公司自有资金委贷款余额为16,7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9%,无逾期金额。

    其中广西金建华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向广西金建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1,000万元,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向内蒙古盾安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3,000万元、向木垒县盾安风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1,500万元、向内蒙古大漠(杭锦旗)风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委托贷款2,000万元、向宁夏盾安风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500万元、向伊吾盾安风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4,300万元、向鄯善盾安风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4,400万元。

    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以外的其他公司的委托贷款,亦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委托贷款情况。

    九、2024年初至目前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余额截至2024年8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14.91亿元。

    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余额为9.3亿元。

    截至2024年8月31日,公司通过财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余额1.67亿元,逾期未收回的金额为0元。

    十、备查文件8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三、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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