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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鼎捷数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日期:2024-10-30 20:46:1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4576) 用户喜爱度:等级963 本文被分享:984次 互动意愿(强)

    鼎捷数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1. 证券代码:300378证券简称:鼎捷数智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DigiwinCo.,Ltd.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〇二四年十月1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捷数智”或“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加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2. 第一节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3. 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4. 二、本次发行选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公告编号:2024-10099)。

    5. 2第二节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6.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7.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可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

    8.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9.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

    10. 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11.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12.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3.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14.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15.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16. 3第三节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公司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完成注册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一)债券利率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二)转股价格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相应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4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5事项,并将相关公告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6第四节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人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规定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治理架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1,219.21万元、人民币13,358.92万元及人民币15,025.53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3,201.22万元。

    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建设鼎捷数智化生态赋能平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将按照公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7人会议作出决议。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4、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详见本论证分析报告之“第四节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之“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之“(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5、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符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治理架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1,219.21万元、人民币13,358.92万元及人民币15,025.53万元,8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3,201.22万元。

    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和2024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36.42%、32.08%、32.75%和28.09%,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人民币31,670.43万元、人民币19,792.00万元、人民币10,818.31万元和人民币-19,900.01万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呈下降趋势,2024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客户回款存在季节性。

    总体来说,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理水平,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债的本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5、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9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

    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

    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公司2021-2023年度财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大华审字[2022]006019号”、“大华审字[2023]000291号”和“大华审字[2024]0011004699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7、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8、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1)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10(2)不存在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9、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1)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2)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0、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建设鼎捷数智化生态赋能平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4)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11、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11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拟使用募集资金1鼎捷数智化生态赋能平台项目101,121.3068,766.422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15,000.00合计116,121.3083,766.4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予以置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投向主业,本次融资规模合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12、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1)债券期限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

    (2)债券面值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3)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4)债券评级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权利12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相应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13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赎回条款①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具体赎回价格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8)回售条款①有条件回售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14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9)转股向下修正条款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值。

    15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②修正程序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3、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6(三)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经自查,公司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相关文件已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同时,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17第五节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已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事项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

    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已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投资者行使表决权的便捷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具备公平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18第六节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加快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00)。

    19第七节结论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节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二、本次发行选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 第二节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第三节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一)债券利率 (二)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第四节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4、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5、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5、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7、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8、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9、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10、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11、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12、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3、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1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三)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第五节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第六节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第七节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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