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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3.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4.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5. 第五条公司应对舆情管理工作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并由经营管理团队会议人员及各中心/部门负责人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任成员。
6. 组长负责领导舆情管理工作组的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的舆情管理工作组其他成员进行领导。
7. 第六条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并决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8.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通过舆情监测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9.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
10. 第八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以及电子报、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其他网络媒体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11. 第九条公司各中心/部门、控股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机构,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12. 第十条公司各中心/部门、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13.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14. 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
15. 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
16. 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地解答媒体疑问,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
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四)系统运作、塑造形象。
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舆情信息采集配合机构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由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二)上报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组及监管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舆情后,应立即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管理工作组报告。
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舆情信息采集配合机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下列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一)迅速了解、调查事件真实情况;(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其他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专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四)根据舆情处理需要,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以及各类媒体平台渠道进行澄清。
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公司各中心/部门、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内部处置,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聘请的顾问机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如因前述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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