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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绵实股份: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2-08-15 18:11:1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4928) 用户喜爱度:等级970 本文被分享:989次 互动意愿(强)

    绵实股份: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修订)

    1. 公告编号:2022-034证券代码:873256证券简称:绵实股份主办券商:华西证券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修订)》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公司2022年8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修订)>》的议案,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 公司2022年8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修订)>》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办法(2022年0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强化财务管理责任,规范财务核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投集团”)相关制度,结合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实股份”“公司”或“企业”)公告编号:2022-034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绵实股份及所属企业,所属企业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分)公司。

    7. 第二章核算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公司会计核算应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一贯性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原则。

    8. 第四条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使用中文作为记录文字,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9. 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划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会计期间进行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10. 第五条公司的会计科目体系根据国家财税法规和业务核算要求建立。

    11. 其中一级科目按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统一设置,并据此设置总账;二级及以下级次科目按照绵投集团核算管理要求统一设置,各核算主体可根据业务性质和核算特点自行增设各类辅助核算项目。

    12. 第六条公司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管理会计档案,并按规定建立完善的备查簿等辅助记账体系。

    13. 第七条公司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在确保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也可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

    14. 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15. 第八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一)可靠性: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16. (二)相关性: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公告编号:2022-034(三)可理解性: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

    1.同一公司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报绵投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2.不同公司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实质重于形式: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1.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

    2.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七)谨慎性:公司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滥用谨慎性原则应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八)及时性: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都需具备合法的凭证,并由有关人员审核。

    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和绵投集团管理要求,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

    公司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应自觉接受上级公司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条财务报告是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公告编号:2022-034(一)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

    (二)公司财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是指每一个年度终了编制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对外财务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董事会审议后对外披露;半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编制,并于2个月内完成董事会审议后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库存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公司持有的期限短(一般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根据业务需求以及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原则设置相应会计机构岗位,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

    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货币资金的核算第十三条货币资金指存在于货币形态的资金。

    公司通过设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建立货币资金管理等内控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库存现金反映企业库存现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

    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现金的增加;贷方反映现金的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月末库存现金的余额。

    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账”,按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出纳应根据账面库存现金余额进行帐实核对,做到日清月结;每月末,出纳应与会计核对,并对库存数进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银行存款反映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增加;贷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期末存款的余额。

    公司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对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名称、账号或存款种公告编号:2022-034类进行明细核算,按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结出银行存款余额,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每月末,核算会计应与出纳以及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核算会计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企业账面余额与银行余额账账相符。

    第十六条其他货币资金用于核算企业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的变动。

    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数;贷方反映企业其他货币资金的减少数;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其他货币资金的余额。

    公司应按其他货币资金的种类,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等明细进行核算。

    第四章应收款项的核算第十七条应收款项属于资产类科目,是指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各项债权。

    公司通过设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合同资产”“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等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往来科目明细中的客户及供应商一律填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其减值或损失,“坏账准备”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备抵账户,“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是合同资产的备抵账户。

    财务人员对应收款项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配合相关业务人员定期核对往来款项,做好往来函证的确权,对逾期及出现其他减值迹象的应收款项需按要求计提坏账准备或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应收票据用于核算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收到的应收票据;贷方反映背书转让或到期承兑的应收票据;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企业仍持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公司可按票据结算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一)公司建立财务票据管理等内控制度进行相关管理,通过设置“银行票据签收登记簿”辅助该科目明细核算,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等内容。

    (二)由于公司所收票据主要用于经营快速周转,一般不带息,故在核算时按票据面值入账;对已贴现的不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不需要作任何会计处理;对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应按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公告编号:2022-034对提前兑付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而产生的贴现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应收账款用于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是与收入的确认密切相关的一项债权。

    借方反映应收账款的增加额,贷方反映实际收回的款项及确认的坏账损失(即减少额),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收回的款项,在贷方表示预收款。

    公司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客户以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通常按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价款、增值税以及代购方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计价时需考虑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等因素。

    第二十条预付账款用于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供应商预付的款项。

    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向供应商预付或补付的款项;贷方反映企业收到所购物品应结转或退回多付的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企业向供应商预付而尚未发货的款项,余额如在贷方则反映企业尚未补付获得商品和劳务的款项。

    (一)公司按照供应商明细进行核算,当预付账款不多时也可不设置“预付账款”科目而直接在应付账款的借方核算。

    (二)一般情况下,预付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其性质已经发生改变,或因供应商破产、撤销等原因已经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一条合同资产用于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一)在分次确认收入模式下,客户尚未支付合同对价,公司已完成履约义务且不属于无条件向客户收款时也应通过合同资产核算;但分阶段收款期限届满仍未收到其履约对价款时,应从“合同资产”科目结转至“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二)在一次性确认收入模式下,对公司已完成履约义务,双方只是约定延期付款时,应直接作为“应收账款”核算。

    (三)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予抵消。

    (四)期末,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报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公告编号:2022-034“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

    第二十二条其他应收款用于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合同资产、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金、应收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备用金、存出保证金、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等。

    (一)公司按款项分类,并按对方单位(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借方反映其他应收款的增加;贷方反映其他应收款的收回;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二)公司应定期清理该科目余额,分析是否有错记款项,是否有未收的垫付款项,是否有长期挂账,是否违规转销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应收利息用于核算企业发放贷款、购入分期付息但到期还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该科目借方反映发放贷款在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及分期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已到付息期,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的利息;贷方反映实际收到利息;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

    公司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不在本科目而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第二十四条应收股利用于核算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以及应收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该科目借方反映应收股利的增加;贷方反映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期未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公司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一)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

    (二)企业取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有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第二十五条坏账准备用于核算企业对预计可能无法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收账公告编号:2022-034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预付款项所提取的坏账准备金。

    该科目贷方反映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借方反映确认的坏账损失;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累计提取的坏账准备。

    公司按需计提坏账的科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

    (一)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由绵投集团统一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报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报绵投集团财管中心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风险判断或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坏账准备;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目前,公司对应收账款其贷方余额、应收票据中银行承兑汇票、其他应收款中员工公务借款、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单位往来、未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预付账款、政府部门应收款项等暂未计提坏账准备。

    (三)公司根据以前年度的实际信用损失,并考虑本年的前瞻性信息,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单项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除此之外,采取以账龄特征为基础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通过应收账款违约风险敞口和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并基于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

    账龄预期信用损失率(%)1年以内(含1年)0.501至2年(含2年)102至3年(含3年)203至4年(含4年)504至5年(含5年)505年以上100(四)坏帐准备的转回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公告编号:2022-034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应收款项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公司向金融机构以不附追索权方式转让应收款项的,按交易款项扣除已转销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认为坏账损失: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4.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5.绵投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六)坏账损失确认前,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先经过公司内部事项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如绵投集团有相关规定,应按要求权限和流程报批),再向税务机关备案。

    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应先冲销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不足冲销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七)收回已核销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应先恢复债权,借记相关应收款项,贷记坏账准备;再记录资金回收,借记货币资金,贷记相关应收款项。

    公告编号:2022-034第五章金融资产的核算第二十六条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公司应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二十七条金融资产是一切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的金融工具的总称。

    公司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可出售金融资产)(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二十八条交易性金融资产用于核算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基金投资等金融资产。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定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资产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如国债期货、远期合同、股指期货等),其公允价值变动大于零时的相关变动金额。

    但被企业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4.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的金融资产。

    (二)初始计量: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借记本科目(成本),相关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对于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持有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告编号:2022-034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四)期末计价: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当日各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并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当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时,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若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则作相反分录。

    (五)出售时: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出,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第二十九条可出售金融资产包括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外的金融资产,具体类别分为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债券投资)和可供出售权益工具(股票投资)。

    同时,本公司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一)可出售金融资产的确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二)公司按其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初始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构成其入账成本。

    其中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期末成本为其初始取得成本,按摊余成本法确定。

    (四)持有期间: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等)。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等)。

    (五)后续计量:一般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

    1.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与摊余成公告编号:2022-034本相关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外,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活跃市场无报价且不能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权益工具及挂的衍生金融资产仍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3.减值处理: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通过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减值损失通过权益(其他综合收益)转回,规定不予转回的除外。

    (六)重分类处理: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限已超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金融资产,应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即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

    (七)其它: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

    第三十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公司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2.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支付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为基础的利息。

    (二)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初始计量:按投资的面值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作为初始入账金额,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四)后续计量: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除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初始金额与到期金额之间的差额,其摊销、减值、汇兑损益以及终止确认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1.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但下列情况除外:公告编号:2022-034(1)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2)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2.资产负债表日的处理为:(1)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分类处理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凡属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借记“应收利息”科目;凡属于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3)减值准备:期末企业应对该类金融资产进行账面价值检查,对已发生减值的,按减值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的,应转回减值损失;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四)重分类处理: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入账价值;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五)处置核算: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将实际收款与账面余额的差异计入投资收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第三十一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子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设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一)判断依据:1.实施控制:是对被投资单位能形成控制。

    2.共同控制:通过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并且该安排相关活动公告编号:2022-034的政策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作为判断依据。

    3.重大影响: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含)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表决权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或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或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或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或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等事实和情况判断。

    (二)其它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则按金融工具相关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三)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按照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被投资单位在合并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负数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零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但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区分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进行处理: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览交易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4.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区分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进行处理: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按照原持有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公告编号:2022-034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暂不做调整,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采用公允价值核算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在合并日转入当期投资损益。

    5.除上述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外,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投资成本。

    (三)后续计量:1.成本法:适用本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在追加或收回投资应按支付或收到的成本额公允价值及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账面价值;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按应享有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2.权益法:适用对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投资核算。

    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中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并抵消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六)长期股权投资处置1.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投资损益。

    2.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公告编号:2022-034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剩余股权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3.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处置股权账面价值和处置对价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处置股权账面价值和处置对价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4.对于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控股权的各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每一项交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交易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

    第六章其他资产科目的核算第三十二条公司资产类科目还包括:存货类科目(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周转材料、存货跌价准备);合同成本类科目(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投资性房产类科目(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类科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类科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使用权资产类科目(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类科目(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以及“长期应收款”“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益”等会计科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另在第十章“所得税的核算”章节中列示。

    第三十三条存货是指在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为经营活动服务的产成品、商品、在产品,以及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公司根据《企公告编号:2022-034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结合自身经营范围和业务特点,设置“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周转材料”“存货跌价准备”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通用会计政策有:(一)取得存货时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其中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但存货入库后的仓储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领用或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为简化核算程序,提高核算质量,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按一次摊销法在领用时计入成本费用。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其差额计提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

    (四)存货的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第三十四条库存商品用于核算企业各种商品的成本增减。

    该科目借方反映增加的库存商品实际成本;贷方反映减少的库存商品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库存商品期末的实际成本。

    公司按商品物料品种进行分类明细核算,对已经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方在月末未提取的库存商品,应作为代管商品处理,单独设代管商品备查簿,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三十五条发出商品用于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

    该科目借方反映实际已发出商品成本;贷方反映因发生退货而退回的商品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商品销售中包涵的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

    公司按购买客户及商品种类进行明细核算;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第三十六条周转材料用于核算企业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增加、领用和摊销的情况。

    该科目借方反映购入、自制、委托加工入库、债务重组取得、非货币性交易换入以及盘盈与退库的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贷方反映已用或报废的周转材料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库存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

    公司按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七条存货跌价准备是指年度终了,存货因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原成本,而对降低部分公告编号:2022-034所作的一种稳健处理。

    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借方反映应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已计提但尚未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

    (一)公司应按存货类别及商品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凡所有权不属于本公司所有的存货,不需要计提;凡是处于加工或使用过程中的存货也不需要计提。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要求:对单价高的存货按单项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可变现净值是指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成本和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合同相关科目包括“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合同结算”“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等科目。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摊销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计入当期损益。

    (一)合同取得成本是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的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合同取得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合同取得成本”。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

    1.增量成本是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支出除外。

    (二)合同履约成本是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合同或者预期取得合同所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公告编号:2022-034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等三项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公司可根据合同分别设置“服务成本”和“工程施工”进行明细核算。

    (三)合同结算用于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四)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与减值损失确定1.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

    2.然后对账面价值高于下列第一项减去第二项的差额的,应按超出部分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一是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二是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3.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述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投资性房产类科目包括“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用于核算企业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以出租为目的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用于出租的建筑物,要求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但不包括自用房产和作为存货的房产。

    公司可按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初始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其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时,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否则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与房屋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一致的政策进行折旧或摊销;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应对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发生变更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公告编号:2022-034(三)其他规定1.当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改变为自用或对外出售时,自用途改变之日起,将该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存货;自用房地产的用途改变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自用途改变之日起,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发生转换时,以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2.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计入当期损益。

    3.当投资性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类科目主要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修理、盘盈、盘亏、折旧等方面内容。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进行辅助核算。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仅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

    该科目借方反映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贷方反映固定资产减少的原值;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已入账尚未转让和丧失价值的固定资产原值。

    (一)公司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等五大类别,按其类别和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固定资产成本的初始计量:1.外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其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应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付款与购买价现值的差异在信用期间内以实际利率法分摊计入财务费公告编号:2022-034用。

    2.自行建造: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资本化。

    3.投资者投入: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形除外。

    4.接受捐赠:全新固定资产按捐赠方提供凭据上注明金额加应付相关税费入账,无相关凭据的按公允价值入账;旧固定资产则按前述方法确定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根据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入账。

    5.盘盈:成本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具体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执行。

    6.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成本分别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1.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2.对于被替换的部分,终止确认其账面价值;所有其他后续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累计折旧用于核算固定资产逐年损耗价值的提取,属于固定资产的备抵账户。

    该科目贷方反映折旧额的增加;借方反映折旧额的减少;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在期末提取的各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应计折旧额在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

    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年折旧率如下:固定资产类别折旧年限(年)预计残值率%年折旧率%备注房屋及建筑物20-405.002.375~4.75机器设备10-205.004.75~9.50运输设备6-125.007.92~15.83公告编号:2022-034每年,公司应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发生变更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二)其他规定:1.应计折旧额为入账价值扣减预计净残值的金额;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则在未来期间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依据尚可使用年限确定应计折旧额。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但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规范实物管理;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估计价值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实调整原估价,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折旧。

    4.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年度终了,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而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所作的一种稳健处理。

    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方反映应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已计提但尚未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等于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再扣除减值准备的金额。

    公司对固定资产采取逐项减值测试,具体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清理用于核算企业因毁损、报废、转让或出售等原因而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该科目借方反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和发生的清理费用;贷方反映清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费用;清理完毕后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期末无余额。

    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类科目主要核算无形资产的计价、取得、摊销、转让或出售等方面内容。

    公司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明细台账进行辅助核算。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电子设备3-105.009.5~31.67办公设备及其他3-105.009.5~31.67公告编号:2022-034资产。

    该科目借方反映无形资产取得的成本;贷方反映无形资产因出售、转让、报废、计提减值准备时的减少金额;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已入账但尚未转让和丧失价值的无形资产的原值。

    (一)公司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系统、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按其类别及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无形资产通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初始计量,与无形资产有关支出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其成本能可靠地计量,则计入无形资产成本;除此以外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但不再调整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的其他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实际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确定实际成本。

    4.对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在对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按公允价值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土地使用权的核算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支出和建筑物建造成本则分别作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核算。

    3.外购的房屋及建筑物,则将有关价款在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四)研发支出的核算:公司研发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1.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开发阶段的支出要确认为无形资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应计入当期损益:(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公告编号:2022-034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七条累计摊销用于核算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消耗价值的提取,属于无形资产的备抵账户。

    摊销金额按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当期损益。

    该科目贷方反映摊销额的增加;借方反映摊销额的减少;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

    (一)无形资产摊销政策: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对其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按月平均摊销。

    (二)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1.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从出让起始日起的出让年限;软件系统、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等按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者中最短者;特许经营权按预计经营期间为其预计使用年限。

    每年,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发生改变,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不予摊销。

    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则估计其使用寿命并在预计使用寿命内摊销。

    第四十八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所作的一种稳健处理。

    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提取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借方反映应转回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已计提但尚未转回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应以成本减去累计摊销额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计量。

    公司对无形资产采取逐项减值测试,具体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相公告编号:2022-034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使用权资产类科目包括“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一)使用权资产是指公司作为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无论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都通过该科目核算,但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及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使用权资产的成本余额。

    公司可按资产类别、使用部门或每项使用权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1.初始计量:自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即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除外。

    2.后续计量:在租赁期开始日后,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累计减值损失进行后续计量;按照租赁准则有关规定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相应调整账面价值。

    (二)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用于核算企业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贷方登记企业计提的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借方登记租赁合约到期日行使购买选择权转作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1.公司根据与使用权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以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并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2.折旧年限确定: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三)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得转回,后续按照扣除减值损失之后的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

    第五十条在建工程类科目包括“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科目。

    在建工程用于核算企业有关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满足资公告编号:2022-034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通常按工程类别并设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待摊支出”等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或按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通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一)对建设期间明确到具体资产的项目支出,如领用工程物资、自有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公司负担的职工薪酬,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直接计入该在建工程成本;对完工已领出的剩余物资应办理退库手续,做相反会计分录;对上述涉及增值税的,应结转相应的增值税额。

    (二)对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如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先归集到本科目二级明细“待摊支出”下;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试车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上述事项涉及增值税的,应结转相应的增值税额。

    待在建工程完工后,根据相关性计算分配待摊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三)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对固定资产原值差异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长期应收款用于核算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以及经营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等。

    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长期应收款。

    公司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合同公告编号:2022-034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如有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由本企业承担的部分,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还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以本科目中实质上构成了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部分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除上述已确认投资损失外,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仍应承担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

    第五十二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核算已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的科目。

    公司的长期待摊费用主要包括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房屋大修改造费用等,按费用种类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费用项目披露其摊余价值,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

    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支出入账,在费用项目的预计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各摊销期的损益;如果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

    报表列报时以实际支出减去累计摊销后的净额计算。

    第五十三条待处理财产损益用于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已经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企业的财产损益,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公司根据财产类别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进行明细核算。

    (一)期末结账前,企业应组织查明财产损益原因,分别按内部权限和流程完成审批后进行后续处理:1.对于盘盈财产物资,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计入营业外收入。

    2.对日常收发计量误差或运输途中产生的合理损耗,按规定计入采购成本;对人为原因或管理不善造成的计量差错、被盗、丢失等财产物资盘亏、毁损,先扣除残料价值、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应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将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并向税务机关报备。

    公告编号:2022-0343.因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财产物资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应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并向税务机关报备。

    (二)对盘亏的存货、资产,企业应提供能够证明其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第七章金融负债的核算第五十四条金融负债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义务,由于这项合同义务的存在,持有金融负债的企业承担着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给另外的企业或与其他企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工具的义务。

    (一)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二)公司通过设置“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利息”“应付股利”“递延收益”“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五条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用于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周转或抵偿某项债务的各种借款,属于流动负债。

    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取得的借款本金;借方反映偿还的借款本金,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

    公司应按照债权人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实施前按融资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六条交易性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融资所形成的负债,如应付短期债券。

    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表示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一)公司按交易性金融负债类别,分别“本金”“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衍生金融负债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公告编号:2022-034第五十七条应付利息用于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计未付利息,借方反映实际支付利息,公司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在合同约定计算日或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并根据借款用途,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化到相关成本。

    第五十八条应付股利用于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

    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方反映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一)公司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方案,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第五十九条递延收益用于核算企业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当期损益中确认的政府补助在“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公司按照政府补助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首先确认一项资产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

    其分摊起点为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终点为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两者孰早时点,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报废、转让等);尚未摊销的递延收益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第六十条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用于对外投资、购建固定资产、改扩建工程的各项借款,该科目核算各种长期借款的借入、应计利息、归还和结欠情况,贷方反映借入的款项及预计的应付利息;借方反映还本付息的数额;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数额。

    公司应按债权人及贷款种类,分“本金”“溢折价”“交易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实施前按融资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应付债券指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并通过设置“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核公告编号:2022-034算应付债券发行、计提利息、还本付息等情况。

    该科目贷方登记应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借方登记归还的债券本金和利息,期末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债券。

    (一)公司设置“企业债券备查簿”,详细登记企业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付息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单位、转换股份等资料。

    企业债券到期兑付,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二)应付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根据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用途分别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三)企业发行的1年期或1年期以下的债券应作为流动负债,通过“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

    第六十二条长期应付款是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补偿贸易补偿登记引进设备款及其应付利息、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该科目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和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十三条未确认融资费用是融资租入资产或长期借款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是长期应付款的抵减项目,可按债权人和长期应付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

    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填列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应付款”项目时应扣减“未确认融资费用”,并加上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金额。

    第八章其他负债科目的核算第六十四条公司负债类科目还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租赁负债”“预计负债”等会计科目。

    “递延所得税负债”另在第十章“所得税的核算”章节中列示。

    第六十五条应付票据用于核算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签发、承兑的商业汇票。

    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借方反映已到期承兑的商业汇票;期末余额应在贷方,表示企业已签发尚未承兑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

    (一)公司按接受商业汇票的供应商进行明细核算。

    公告编号:2022-034(二)公司建立财务票据管理等内控制度进行相关管理,通过设置“承兑汇票签发备查簿”辅助该科目明细核算,逐笔登记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时间、出票银行、收票人、用途、出票金额、票据期限、保证金、承兑日期、票面敞口、交易合同号等资料。

    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应当在备查簿内予以标注。

    (三)公司只签发不带息的银行承兑汇票,故按票面面值入账。

    (四)签发商业汇票时,向银行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等应计入财务费用;按银行要求缴存的保证金,在担保期间产生的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第六十六条应付账款用于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其确认时间与成本确认时间一致。

    该科目贷方反映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借方反映偿还的应付款项,或开出商业汇票抵付的应付款项,或已冲销的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期末余额在贷方即表示尚未偿还或抵付的应付款项,在借方即表示企业的预付款项。

    (一)公司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为避免验收入库与会计核算差异,一般在验收入库后,根据发票账单登记确认应付款项;如已到货但发票账单未到,则可入库实物,暂估应付账款金额入账,待下月初再红字冲回。

    (三)应付账款附有现金折扣的,应按扣除前的应付款总额入账;实际获得现金折扣的,在偿付应付账款时冲减财务费用。

    第六十七条预收账款用于核算企业按合同约定,向客户预先收取部分或全部款项所形成的负债,待实际出售商品、产品或者提供劳务时进行冲减,主要包括预收的货款、服务费、劳务费、购物定金等,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属于流动负债。

    预收账款业务不多的企业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的贷方,不单独设置本科目;期末列报则按“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明细账的借方余额之和记入“应收账款”项,根据明细账的贷方余额之和记入“预收账款”项。

    第六十八条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列示为合同负债。

    主要存在于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附有客户额外购买公告编号:2022-034选择权的销售中。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六十九条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通过设置“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期福利”“劳务派遣”等二级科目核算。

    (一)短期薪酬是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

    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医疗/工伤/生育险等)及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等,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其中非货币性方式发放的,以公允价值计量,并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2.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基数和比例计算确定。

    3.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

    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4.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1)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应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2)因此所产生应付职工薪酬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二)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按照公司承担的风险和义务,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设定受益计划。

    对于设定提存计划在根据在资产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向单独主体缴存的提存金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三)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公告编号:2022-034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应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1)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2)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四)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按照设定提存计划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十条应交税费用于核算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关税、残疾人保障基金等税费,以及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公司在核算该科目时,还应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更新,与会计准则及税收法规配合使用。

    增值税的核算按照国家出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其他应付款用于核算公司除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股利、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主要包括存入保证金、应付租金、暂收应付个人的款项、应付赔偿款以及与上级单位、关联企业的往来款项等,可按款项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发生的应付、暂收款项;借方反映企业支付的应付、暂收款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在借方即表示企业垫付或尚未收到的款项。

    第七十二条应付款项的债务重组差额通过损益类科目“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处理。

    (一)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应将实际支付的金额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和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记账,应付相关税费计入应付税费,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与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告编号:2022-034(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第七十三条租赁负债是指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即以租赁付款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

    (一)初始计量: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计量。

    1.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1)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额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3)合理确定将行使购买选择权时的行权价格;(4)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2.折现率:(1)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即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2)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以银行贷款利率/相关租赁合同利率/公司最近一期类似资产抵押贷款利率等为基础,综合考虑得出)。

    (二)后续计量1.在租赁期开始日后,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原则为:①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时,增加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②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减少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③因重估或租赁变更等原因导致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时,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

    2.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三)重新计量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公司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公司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1.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该情形下,采用原折现率折现)。

    公告编号:2022-0342.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该情形下,采用原折现率折现)。

    3.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该情形下,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折现)。

    4.购买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该情形下,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折现)。

    5.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使情况发生变化(该情形下,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折现)。

    第七十四条预计负债是因产品质量保证、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未决诉讼或仲裁、重组义务等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其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按形成预计负债的交易或事项进行明细核算。

    (一)预计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反映,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各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详细的有关或有事项的信息。

    (二)预计负债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初始计量。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三)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有改变则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以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

    (四)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被投资单位出现超额亏损,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损失的,企业应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均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仍然需要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五)如果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九章所有者权益类的核算第七十五条所有者权益指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含所有者以其出资额的比例分享企业利润。

    公司通过设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和“其他权益工具”等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公告编号:2022-034第七十六条实收资本用于核算投资者按企业章程、合同、协议约定或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收到的货币、实物及无形资产来确认投入资本。

    设立公司必须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

    (一)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二)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三)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投资的,对已归还的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第七十七条资本公积是用于核算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

    公司应按照资本公积的类别分别设置“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等二级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按其来源,资本公积可分为两类:(一)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

    (二)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

    其中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必须先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后,才能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如涉及所得税时,还应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联交易差价不能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和弥补亏损,待上市公司清算时处理。

    第七十八条其他综合收益用于核算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企业在计算利润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时,应当扣除所公告编号:2022-034得税影响;在计算合并利润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时,除了扣除所得税影响以外,还需要分别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一)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确认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以及其后续的转出;境外经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增加或减少;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以及其他按企业会计准则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

    (二)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包括:所有者资本投入导致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增加;当期实现净利润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以及利润分配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的减少;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而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子公司除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导致投资单位相应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确认成本费用时相应增加“其他资本公积”,以及在行权日减少“其他资本公积”和确认的“资本溢价”导致的资本公积的变动;减资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减少;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导致所有者权益项目“专项储备”的增加或减少;其他权益性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等。

    第七十九条盈余公积用于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通过设置“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批准提取的盈余公积;贷方反映企业将提取的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或股本)等;期末余额只在贷方,表示企业累计提取的盈余公积的结余。

    (一)法定盈余公积:按公司的税后利润按照10%计提,当其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公告编号:2022-034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任意盈余公积: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批准提取。

    第八十条本年利润用于核算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企业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

    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该科目平时不需结转,年度终了一次性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八十一条利润分配是用于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的科目,反映了企业将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规定的分配形式和顺序,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

    公司设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利润”“未分配利润”等明细进行核算。

    年度终了,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一)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先缴纳所得税,税后剩余利润为可供分配利润,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1.支付被没收的财物损失,违反税收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盈余公积金。

    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二)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本年度的利润也可以留至次年分配。

    股份制企业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按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3.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当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

    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八十二条其它权益工具用于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应在本科目下设“优先股”和“永续债”明细科目,分公告编号:2022-034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

    (一)发行的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计量按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其后,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或分派股利,按照相关具体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二)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发行方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除。

    第十章所得税的核算第八十三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相关规定,通过设置“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等会计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

    其中“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核算企业应交未交所得税。

    第八十四条所得税费用是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的科目,可分“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等明细进行核算。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无余额。

    (一)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二)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应以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

    1.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2.账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当期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递延所得税: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的暂时性差异。

    1.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2.账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公告编号:2022-034企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比照上述原则调整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及有关科目。

    第八十五条递延所得税资产用于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以及根据税法规定可用未来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产生的所得税资产。

    应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1.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1.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估计相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

    无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不予折现。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1)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2)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后,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使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相应恢复其账面价值(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第八十六条递延所得税负债用来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期末余额贷方,表示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1.除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公告编号:2022-034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二)不予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1.与商誉的初始确认有关,但不是企业合并、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有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予确认。

    2.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果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而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也不予确认。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1.对于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计量。

    2.无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期间如何,准则中规定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要求折现。

    第八十七条适用税率变化对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一)因适用税收法规的变化,导致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进行重新计量;并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进行调整,以反映税率变化带来的影响。

    (二)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关的调整金额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以外,其他情况下因税率变化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整金额应确认为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第八十八条报表列报和抵销(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将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2.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公告编号:2022-034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2.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

    第十一章成本费用的核算第八十九条成本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费用是指公司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公司通过设置“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研发支出”“合同履约成本”“合同结算”“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研发费用”等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其中,在企业为组织和管理整个经营活动发生的,不能计入特定核算对象的成本,而计入发生当期损益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研发费用统称为期间费用。

    “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结算”已在第六章“其他资产科目的核算”第三十八条中列示。

    第九十条成本费用核算原则(一)公司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

    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二)成本费用核算必须遵循谁受益谁承担费用的原则来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在发生时能够分清受益对象的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在发生时不易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的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工时分配法、收入分配法或工作量分配法等进行分摊,合理计入相关成本核算对象。

    (三)成本费用计算期间应与收入计算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提前和延后;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如果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公司应在期末按照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将相应的成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和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应当采用与相关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暂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则相关成本费用应先进行资本化,并按照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公告编号:2022-034(四)成本费用核算的各项处理方法(包括材料的计价、价差的调整、费用的分配方法、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的计算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五)公司应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时、产量记录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薪酬,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福利费,均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和核算,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第九十一条生产成本用于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工资、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分配转入的间接费用。

    科目贷方反映转入“库存商品”账户的完工产品的制造成本,期末借方余额表示生产过程尚未完工产品的成本。

    公司应按产品品种设置明细分类账。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直接材料:指在生产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消耗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外购半成品、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和其他直接材料,包括包装物。

    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账面单价计算,计入相关核算对象的成本。

    (二)直接人工:指在生产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公司应支付给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员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公司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给予的所有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以实际发生数计入相关核算对象的成本。

    (三)燃料及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各种燃料和动力费。

    以实际发生数计入相关核算对象的成本。

    (四)无形资产的摊销:生产产品过程运用的公司无形资产或公司无形资产通过生产产品体现其经济利益,则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应摊销相关的无形资产费用。

    用于多项产品生产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应先在制造费用中归集,月末再按比例分摊到各个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去。

    (五)废品损失:指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入库后发现的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所报废的产品、毛坯、零部件的实际成本减去回收材料和废料价值后的报废净损失以及修复以上废品所发生的修复费用(包括料、工费),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六)停工损失:指单独计算停工损失的单位在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在发生公告编号:2022-034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七)借款费用:如果生产某种产品的过程中(生产周期大于一年)发生了一笔或多笔借款的,相应产生的借款费用在符合“借款费用”准则中允许资本化的条件时,应计入到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去。

    为满足多个产品生产的单笔借款的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先在制造费用中归集,月末再按比例分摊到各个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去。

    (八)分配制造费用:先通过“制造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期末根据与成本核算对象相关性原则,采用与费用形成有直接关系的分配标准在所有的作业或品种之间分配。

    第九十二条制造费用用于归集应由产品制造成本负担的,不能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的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各生产单位(分厂、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的应付职工薪酬,生产单位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季节性生产公司或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第九十三条劳务成本用于企业对外提供劳务(不含建造合同)而发生的各项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制造费用等。

    公司应对劳务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包含的单项履约义务,并以每一项履约义务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九十四条主营业务成本用于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性活动所发生的成本。

    企业一般在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或在月末,将已销售商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公司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将该科目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九十五条其他业务成本用于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构成其他业务成本。

    公司按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九十六条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专设公告编号:2022-034销售机构、网点的经营费用。

    主要包括:(一)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

    (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发生的人力成本(含职工薪酬及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业务费、折旧费、销售提成、佣金等经营费用。

    公司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期末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九十七条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包括公司的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运行经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力成本(含职工薪酬及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低值摊销、办公费、车辆及交通费、差旅费、房租物管费、通讯网络费、清洁绿化费、工会经费、劳动保险费等;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党建费用、安全生产、研究与开发经费(含研究阶段的支出、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等。

    公司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期末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九十八条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票据贴现费、发生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但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开办费;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账户核算。

    公司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期末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九十九条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公告编号:2022-034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公司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期末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十二章其他损益科目的核算第一百条其他损益类科目还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会计科目。

    所得税费用已在第十章“所得税的核算”章节中列示。

    第一百零一条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科目贷方反映确认的主营收入;借方反映因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冲减的主营收入;期末将该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结转后无余额。

    公司应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期末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收入确认步骤为:(一)识别合同1.合同满足的条件:合同各方已经批准该合同,并且承诺履行;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支付条款明确;具有商业实质;因转让商品获取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2.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将合同合并处理:(1)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2)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公告编号:2022-034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3)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准则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3.合同变更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第一款第3点(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第一款第3点(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二)识别履约义务1.应在合同开始日对履约义务进行识别,凡合同中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即为单项履约义务。

    2.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分别确认收入。

    (三)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通常以合同条款为基础,结合以往习惯做法来确定,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和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确认交易价格时还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

    1.可变对价:随合同签订日之后事项的变化而产生,包括基于销售收入的收费、折扣、返利、退款、奖励、赔偿或其他类似情况,应按期望值或者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认。

    2.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合同对价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取实际利率法摊销。

    公告编号:2022-034合同开始日,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3.非现金对价:应按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

    如果不能可靠估计公允价值,可按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4.应付客户对价:包括返利、折扣、优惠券等。

    除非该对价是为了履约义务,否则应在确认收入与承诺支付对价孰晚的时点冲减收入。

    (四)分摊交易价格1.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合同,应在合同开始日,按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及合同折扣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合同开始日之后,不得因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或折扣。

    2.对于已经履行的履约义务,如果前期分摊的可变对价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做出的合理的估计,即便后期可变对价发生变化,也不需要追溯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3.获得单独售价:指企业在类似环境下销售该商品给类似客户的价格就是最佳单独售价依据。

    4.估计单独售价:没有单独售价的,可以按照以下3种方法确定:(1)市场调整法:商品单独售价一般采用公允价值,或公允价值基础上考虑成本和毛利,进而调整所得。

    (2)成本加成法:公允价值无法确定时可在商品成本的基础之上加上合理毛利,进而确定单独售价。

    (3)余值法:前两种方法都不可行时,从合同交易价格中减去其他商品已确定的单独售价,剩余的差额即为当前商品的单独售价。

    (五)确认收入应区分时段确认还是时点确认1.时段确认:应考虑商品的性质,在该段时间内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需满足任意一项条件:(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公告编号:2022-034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履约进度。

    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2.时点确认: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控制权转移的判断标准:(1)企业享有现时收款的权力,客户负有现实付款的义务;(2)客户已经取得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商品实物或服务已发生转移,客户已经占有商品或接受服务;(4)客户已经付款,商品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企业仅代为保管商品。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六)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1.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应综合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属于提供额外服务的,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2.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转让商品而预期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按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后结转成本。

    3.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应合理估计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

    4.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在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时应当计入交易价格。

    第一百零二条其他业务收入用于核算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该类收入金额不大,发生频率不高,在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小,包括对外借款收入、标书报名收入、管理咨询收入、场地出租收入等。

    公司按收入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该科目的确认和计量参照本办法第一百零一条主营业务收入步骤进行。

    第一百零三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用于核算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以公允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公告编号:2022-034(一)该科目借方反映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损失金额和贷方发生额的转出额;贷方反映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收益金额和借方发生额的转出额;期末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一百零四条投资收益用于核算核算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现的损益,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和处置损益也在本科目核算。

    公司应按投资项目或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一百零五条其他收益专门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实际收到或应收的政府补助,期末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一)政府补助的核算1.政府补助包括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1)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对于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补助,或对年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2)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则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2.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公司取得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确认为递延收益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直线法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3)公告编号:2022-034如果政府文件中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公司按照上述区分原则进行判断,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3.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的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4.公司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在需退回的当期分情况处理:(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公司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区别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公司提供贷款的,公司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或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2)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的,直接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二)政府补助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如:具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取得资金及支出单独核算等。

    (三)其他收益核算的内容不仅是政府补助,还包括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即征即退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额、以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或者以包括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内的多项资产清偿债务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减免增值税等,但除了政府补助应单独予以披露外,其他不需要进行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资产处置收益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除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之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在本科目核算。

    对于资产处置后还尚有使用价值,相关净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公司公告编号:2022-034按资产处置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年终并入资产处置收益报表项目。

    第一百零七条营业外收入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营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企业合并损益、盘盈利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捐赠利得、债务重组利得、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等。

    公司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一)企业合并损益:合并对价小于取得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二)盘盈利得:指企业对于现金等资产清查盘点中盘盈的资产、报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但固定资产盘盈应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三)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主要指因债权人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四)政府补助:主要指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按本办法第一百零五条中政府补助的核算规定执行。

    (五)教育费附加返还款:是指自办职工子弟学校的企业,在交纳教育费附加后,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所办学校经费补贴费。

    (六)罚款收入:指对方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按照规定支付给本企业的罚款,不包括银行的罚息。

    (七)捐赠利得:指企业接受捐赠和债务豁免产生的利得,不包括接受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经济实质为资本性投入的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

    (八)债务重组利得:主要指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九)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主要指因自然灾害等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而报废,所产生的清理收益。

    第一百零八条税金及附加用于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费等相关税费的计提。

    公司按应交税费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一百零九条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经过对资产的测试,判公告编号:2022-034断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所确认的相应损失。

    主要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一)公司按资产减值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资产减值时,按减值额计提的损失;贷方反映企业予以转回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期末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二)减值损失的确认:按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三)确认减值损失后的折旧摊销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四)减值准备转回的处理原则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但遇到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情况,同时符合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2.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予以转回。

    第一百一十条营业外支出是指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公司按营业外支出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不得相互直接冲减。

    (一)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主要指因自然灾害等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公告编号:2022-034能而报废非流动资产所产生的清理损失。

    (二)债务重组损失:主要指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超过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三)罚款支出:指企业由于违反经济合同、税收法规等规定而支付的各种罚款。

    如罚没损失、税收滞纳金、违约金等。

    (四)公益性捐赠支出:指企业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发生的支出。

    (五)非常损失:指企业对于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净损失。

    (六)盘亏损失:资产盘亏发生的净损失,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计入。

    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的更正,主要包括计算错误、会计分录差错以及漏记事项。

    该科目贷方反映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影响;借方反映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影响;期末将该科目余额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结转后无余额。

    (一)核算内容:1.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2.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3.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在留存收益表(或股东权益表)中予以报告,以税后净影响额列示。

    对于报表期间之前发生的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将改变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

    第十三章财务报表列报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其他财务报表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

    财务报表编制、报送和使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公司财务报表管理相关制度或规定执行。

    公告编号:2022-034第一百一十三条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企业整体的经营状况,属账户式静态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分为资产、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三类项目,勾稽公式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公司应根据可比性要求,填列“年初余额”和“期末余额”两栏;同时,资产、负债按流动和非流动分别列报。

    (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至少应单独列报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还应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三)企业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资产负债表中按扣减了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价值列示,为了便于全面反映资产减值增减变动情况,编制“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

    第一百一十四条利润表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的报表,属动态报表。

    利润表的列报必须充分反映公司经营业绩的主要来源和构成,有于使用者判断净利润的质量及其风险,有助于使用者预测净利润的持续性,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

    (一)公司应根据可比性要求,填列“当期发生额”、“本年累计额”和“上年同期累计额”三栏。

    (二)利润表项目勾稽关系1.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信用减值转回(-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转回(-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损失)2.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3.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三)公司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四)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公告编号:2022-0341.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按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和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分别列示。

    2.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按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动损益、现金流量套期损益有效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分别列示。

    第一百一十五条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情况的报表。

    (一)现金流量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类,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对于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目应根据其性质,分别归集为前述三类活动列报。

    (二)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活动和事项的现金流入和流出量。

    1.至少应当单独列示的项目: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到的税费返还;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该类现金流量项目采用直接法,通过公司的会计记录取得,根据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他经营项目进行调整;并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其他非现金项目。

    (四)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对外投资活动(不包括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的现金流入和流出量。

    至少应当单独列示的项目: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收到的现金净额;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公告编号:2022-034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五)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指企业接受投资和借入资金导致的现金流入和流出量。

    至少应当单独列示的项目: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了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内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项目的增减变化情况,属动态报表。

    (一)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还应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二)至少应当单独列示的项目:综合收益总额;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一百一十七条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报表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一)附注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二)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至少应披露如下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公司的基本情况;2.合并财务报表范围;3.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4.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5.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6.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7.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按报表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公告编号:2022-0348.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9.与金融工具相关风险;10.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11.或有事项的说明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12.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13.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14.财务报告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两类。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如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的资产的收入;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等事项。

    发生该类事项后,应当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内容,但不包括现金流量表正表。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发生巨额亏损,发生公司合并或处置子公司等事项。

    发生该类事项后,不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账务处理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公告编号:2022-034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比较会计报表还应调整有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

    5.如果涉及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会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具体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规定执行。

    (一)公司报表合并范围:母公司将其所有控制的子公司及结构化主体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子公司与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公司报表合并抵销:合并范围内的所有重大内部交易、往来余额及未实现利润在合并报表编制时予以抵销。

    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以及当期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总额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分别在合并财务报表“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损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

    (三)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主要抵销事项: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及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项目。

    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2.母子公司之间尚未结算的内部债权债务事项,如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应收票据与应付票据;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应付债券;应收股利与应付股利;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

    3.内部购进的存货中尚未对外销售实现的内部销售损益。

    4.内部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未实现的内部销售损益等。

    (四)合并利润表的主要抵销事项:1.内部销售收入和内部销售成本项目;2.内部投资收益项目,如内部的利息收支、股权投资收益等;公告编号:2022-0343.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及内部交易相关的往来款、存货、固定资产等的减值损失项目;4.合并利润分配需考虑的一些项目。

    (五)合并现金流量表的主要抵销事项:1.内部关联公司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进行股权收购等所产生的投资现金流量;2.内部关联公司之间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与分配股利、利润等支付的现金;3.内部公司之间以现金结算的债权债务产生的现金流量;4.内部关联公司销售商品产生的经营现金流量;5.内部公司之间处置及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等。

    (六)不同子公司的合并注意事项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其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自合并当期期初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编制比较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上年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2.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编制合并报表时,视同在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进行调整,在编制比较报表时,以不早于本公司和被合并方同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的时点为限,将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并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报表中,并将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在比较报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项下的相关项目。

    为避免对被合并方净资产的价值进行重复计算,本公司在达到合并之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本公司和被合并方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净资产变动,应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当期损益。

    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自本公司取得控制权之日起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4.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公告编号:2022-034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5.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损益,同时冲减商誉。

    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损益。

    6.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如果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损益。

    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百二十条执行本办法时,应与国家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配合使用。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规定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最终提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批准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会计核算制度》(绵实驾司发〔2019〕51号)同时废止。

    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编号:2022-0342022年8月15日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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