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意见书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4. 公司保证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
5. 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6.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8. 2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9. 基于以上所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10.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4月25日以公告形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7)。
11.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12.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0日10:30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15:00至2023年5月20日15:00;本次股东大会由沈安居董事长主持。
13.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1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15.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353,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
1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3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二)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三)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四)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五)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六)审议通过《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七)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八)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十)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4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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