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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湖远大: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日期:2023-05-23 17:29:1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8085) 用户喜爱度:等级962 本文被分享:985次 互动意愿(强)

    太湖远大: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1. 公告编号:2023-0551证券代码:873743证券简称:太湖远大主办券商:招商证券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一)股东大会届次本次会议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 (二)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时间和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5.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其他方式投票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6.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 (五)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8日下午14:00。

    8. 公告编号:2023-0552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3年6月7日15:00—2023年6月8日15:00。

    9. 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10. 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

    11. 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

    12. 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投资者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13. (六)出席对象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14.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15. 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16. 股份类别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股权登记日普通股873743太湖远大2023年6月5日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律师见证的相关安排本次股东大会将由公司聘请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会议地点公告编号:2023-0553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城南工业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八)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将作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报文件。

    二、会议审议事项(一)审议《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为了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拟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如下:(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

    (3)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453.20万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公司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217.98万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注册的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定价方式:通过公司和主承销商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以及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最终定价方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及监管要求协商确定。

    (5)发行底价:发行底价为28元/股,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在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监管要求等多种因素协商确定;如果将来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视情况调整发行底价。

    公告编号:2023-0554(6)发行对象:已开通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认购的除外。

    (7)募集资金用途: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1特种线缆用环保型高分子材料产业化扩建项目30,015.1020,015.102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0.00合计50,015.1040,015.10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项目投资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项目投资总额,则由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合理使用。

    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全部或部分募投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8)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9)发行完成后股票上市的安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票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当日公司股票即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10)决议有效期: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最终发行上市方案以北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二)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公告编号:2023-0555称“本次公开发行”),为推进本次公开发行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本次公开发行的工作需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的有关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股票发行数量、发行底价、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网下网上发行比例、发行时间及发行起止日期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事项;2、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未来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规定,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事项外,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作出相应调整;3、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审核、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协议、合约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4、确定和办理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有关具体事项,签署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及其他各项法律文件;确定及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5、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结合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以及拟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次序,对本次募投项目、项目投资金额和具体投资计划进行调整;6、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聘请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回复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审核问询等;7、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治理制度作出必要和适当的修订;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实施结果,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相应条款,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8、制作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并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未尽事宜;公告编号:2023-05569、本次授权有效期: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三)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对市场情况的分析,拟定了本次募集资金拟建设投资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1特种线缆用环保型高分子材料产业化扩建项目30,015.1020,015.102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0.00合计50,015.1040,015.1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

    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提高公司在行业内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项目投资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项目投资总额,则由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合理使用。

    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全部或部分募投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四)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体方案,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确定为: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公告编号:2023-0557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并得以实施,则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享。

    (五)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将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等因素,公司拟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六)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具体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七)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公告编号:2023-0558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降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相关承诺。

    具体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八)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作出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出具了相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

    具体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发布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作出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九)审议《关于公司就存在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议案》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作出相关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

    具体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3-05592023-052)。

    (十)审议《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约定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和监管等方面的三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十一)审议《关于制定<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应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全面修订《公司章程》。

    现拟定了《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生效,届时现行《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自动失效。

    具体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公告编号2023-053)。

    (十二)审议《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为适应公司上市后的需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并正式实施,相关制度有:公告编号:2023-05510《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董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十三)审议《关于聘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中介机构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的有序推进,公司决定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

    上述议案存在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序号为(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一)(二)(三)(四)公告编号:2023-05511(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上述议案存在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议案序号为(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

    三、会议登记方法(一)登记方式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委托非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

    (二)登记时间:2023年6月8日下午13:00-14:00(三)登记地点: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城南工业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其他(一)会议联系方式:联系人:夏臣科、钟欢欢联系电话:0572-6680391(二)会议费用: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自理五、风险提示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存在无法通过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或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风险,公司存在因公开发行失败而无法在北交所市的风公告编号:2023-05512险。

    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4,491.71万元、5,927.34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9.21%、20.62%,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条件,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不得在北交所上市情形。

    公司目前挂牌尚不满12个月,公司须在挂牌满12个月后,方可申报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5月23日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二)召集人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 (四)会议召开方式 (五)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六)出席对象 (七)会议地点 (八)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将作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报文件。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作出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公司就存在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制定<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十二)审议《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十三)审议《关于聘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二)登记时间:2023年6月8日下午13:00-14:00 (三)登记地点: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城南工业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其他 (一)会议联系方式:联系人:夏臣科、钟欢欢联系电话:0572-6680391 (二)会议费用: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自理 五、风险提示 六、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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