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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本次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事项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股权转让协议》尚未生效,亦未向交易对方支付任何交易款项。
终止本次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终止本次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王溪红、段逸超、杨华军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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