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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思派健康:穩定價格行動、穩定價格期間結束及超額配股權失效

    日期:2023-01-15 18:20:3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42160) 用户喜爱度:等级977 本文被分享:985次 互动意愿(强)

    思派健康:穩定價格行動、穩定價格期間結束及超額配股權失效

    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除本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思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2022年12月12日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3.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法例第571W章《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第9(2)條作出。

    4. 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對任何人士收購、購買或認購本公司任何證券的要約或誘使作出要約的邀請。

    5. 本公告並非招股章程。

    6. 潛在投資者於決定是否投資發售股份前應閱覽招股章程,以獲得有關本公司及全球發售的詳細資料。

    7. 本公告並無直接或間接於或向美國(包括其領土及屬地、美國任何州及哥倫比亞特區)或向任何美國人士(定義見經不時修訂的1933年《美國證券法》(「《美國證券法》」)項下S規例)或法律禁止進行有關派發的任何其他司法權區發佈、刊發、派發。

    8. 本公告不構成或組成在美國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購買或認購證券的任何要約或招攬的一部分。

    9. 發售股份並無且不會根據《美國證券法》或美國任何適用的州證券法登記,且不得在美國境內提呈發售、出售、質押或轉讓,惟獲豁免遵守《美國證券法》登記規定或進行無須遵守該等登記規定的交易則除外。

    10. 發售股份不會於美國公開發售。

    11. SipaiHealthTechnologyCo.,Ltd.思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314)穩定價格行動、穩定價格期間結束及超額配股權失效穩定價格行動及穩定價格期間結束根據香港法例第571W章《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第9(2)條,本公司宣佈,與全球發售有關的穩定價格期間於2023年1月14日(星期六)(即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後第30日)結束。

    12. 2有關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作為穩定價格經辦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在穩定價格期間採取的穩定價格行動的進一步資料載於本公告。

    13. 超額配股權失效整體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資本市場中介人及國際包銷商)於穩定價格期間並無行使超額配股權,且超額配股權於2023年1月14日(星期六)失效。

    14. 穩定價格行動及穩定價格期間結束根據香港法例第571W章《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第9(2)條,本公司宣佈,與全球發售有關的穩定價格期間於2023年1月14日(星期六)(即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後第30日)結束。

    15. 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作為穩定價格經辦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在穩定價格期間已採取以下穩定價格行動:(1)在國際發售中超額分配合共1,487,800股發售股份,約佔根據全球發售初步可供認購發售股份總數(於任何超額配股權獲行使前)的15.0%;(2)根據借股協議自LuckySeven借入合共1,487,800股股份,以補足國際發售中的超額分配;及(3)在穩定價格期間連續在市場上以每股股份介乎18.30港元至18.60港元的價格(不包括1%經紀佣金、0.0027%證監會交易徵費、0.00565%聯交所交易費及0.00015%會財局交易徵費)買入合共1,487,800股股份。

    16. 穩定價格經辦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於穩定價格期間在市場上作出的最後一次買入為2023年1月13日,價格為每股股份18.58港元(不包括1%經紀佣金、0.0027%證監會交易徵費、0.00565%聯交所交易費及0.00015%會財局交易徵費)。

    超額配股權失效整體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資本市場中介人及國際包銷商)於穩定價格期間並無行使超額配股權,且超額配股權於2023年1月14日(星期六)失效。

    因此,未曾或將不會根據超額配股權發行股份。

    3公眾持股量緊隨穩定價格期間結束後,本公司將繼續遵守上市規則第8.08(1)(a)條項下的公眾持股量規定。

    承董事會命思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兼執行董事馬旭廣香港,2023年1月15日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馬旭廣先生及李繼先生;非執行董事姚磊文先生及張自權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ChangStanleyYi(張翊,別名張翌軒)先生、何海建先生及黃蓓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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