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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创环保: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日期:2024-04-26 00:28:55
    股票名称:德创环保 股票代码:603177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324K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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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人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2 第六条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当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第九条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条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步骤如下:(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具体操作如下:3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1.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四章董事、监事的当选第十一条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

    同时,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

    第十二条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4 (二)若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得票多者为当选。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四)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2/3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的任何条款,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章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四章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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