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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争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3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二)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3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2 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3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3人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公司董事、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1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决议上签名。
会议记录或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4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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