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行业
点击进入可选择细分行业
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4)第107号致: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25日14:00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888号江苏饭店二楼上海厅召开。
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4.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第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3月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7.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8.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25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888号江苏饭店二楼上海厅召开,由董事长路向前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9.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10.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1.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1,966,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1258%,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0,164,3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2523%。
12.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01,7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734%。
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801,7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734%。
14.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5.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16.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121,965,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121,965,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表决结果:通过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情况:同意121,965,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4、《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情况:同意121,965,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0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4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5、《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情况:同意121,965,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表决结果:通过6、《关于支付2023年度审计费用并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1,965,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0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4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7、《关于使用闲置资金理财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1,965,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8、《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表决情况:同意121,965,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0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9、《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1,965,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10、《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10.01梁木金表决情况:同意120,164,333票。
表决结果:选举梁木金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关于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811.01郭建辉表决情况:同意120,164,333票。
表决结果:选举郭建辉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负责人:朱小辉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徐莹_______________罗瑶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2年月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