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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義光能:(經修訂)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日期:2024-05-01 18:23:00
    股票名称:信義光能 股票代码:00968.HK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235KB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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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義光能:(經修訂)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 240282-02–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XINYISOLARHOLDINGSLIMITED信義光能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0968)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信義光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時十五分時在香港九龍觀塘海濱道135號宏基資本大廈21樓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以下決議案。

    3.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通告內所用詞彙應具有本公司所刊發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的通函(「通函」)(本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構成其組成部分)所界定的相同涵義。

    4. 普通決議案1.省覽及考慮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之經審核財務報表及董事會報告及本公司核數師(「核數師」)報告。

    5. 2.宣派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股份15.0港仙。

    6. 3.(A)(i)重選李聖潑先生(銅紫荊星章)為執行董事。

    7. (ii)重選李文演先生為執行董事。

    8. (iii)重選李賢義博士(銀紫荊星章)為非執行董事。

    9. (iv)重選盧溫勝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10. (v)重選簡亦霆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11. (B)授權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

    12. 4.重新委任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

    13. –2–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之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5.「動議:(a)在下文(c)段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d)段),根據所有適用法例、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及上市規則之規定(不時修訂本),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在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股份可能在此上市,且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購回本公司之已發行股份;(b)(a)段之批准須附加於董事所獲賦予之任何其他授權上,並授權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d)段)代表本公司促使本公司按董事所釐定之價格購回股份;(c)董事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購回的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本決議案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而上述批准須受此限制;及(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乃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至下列任何一項最早發生之日期止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或(ii)任何適用法例或細則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之日;或(iii)本決議案所載之授權經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予以撤銷或修訂之日。

    14. 」–3–6.「動議:(a)在下文(c)段規限下,遵照及根據所有適用法例之規定,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d)段)內,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配發、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理額外股份或可兌換為股份的證券或購股權、認股權證或認購股份或有關可換股證券的類似權力,及作出或授出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購股權及轉換或兌換權;(b)上文(a)段之批准須附加於給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權上,並授權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d)段)作出或授出可能須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d)段)結束後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購股權(包括債券、認股權證、債權證及其他可兌換為股份的證券)及轉換或兌換權;(c)董事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而已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無論是否根據購股權或其他形式處理)之股份總數(惟不包括根據(i)供股(定義見下文(d)段);或(ii)因行使當時所採納或將予採納之購股權計劃或類似安排授予或發行予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高級職員及╱或僱員的購股權、可認購本公司股份之購股權或聯交所批准購買本公司股份之權利;或(iii)根據細則,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配發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而發行的股份),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通過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之20%,而上述批准須受此限制;及(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具有上文第5A(d)段所載決議案所述之相同涵義;及「供股」指因在董事指定之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份或其任何類別股份之持有人按其於當時持有之該等股份或有關類別之股份之比例配發、發行或授出股份(惟董事有權在必須或權宜之情況下就零碎股權或因應任何適用於本公司的有關司法權區之法律限制或責任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而作出該等免除或其他安排)。

    15. 」–4–7.「動議:待通過第5項及第6項決議案後,擴大根據第6項決議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權,在該決議案上加上本公司根據上文第5項決議案所授出的授權可購回的股份總額,惟該增加總數不得超過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

    16. 」8.「動議:(a)待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准本公司根據二零二四年購股權計劃(其註有「A」字樣之副本已提呈大會,並由大會主席簡簽以資識別)將予授出的購股權而可能發行的普通股(或不時因資本化發行、供股、補充指引所述的公開發售(含價格攤薄元素)及紅股發行(含價格攤薄元素)、股份拆細、合併或削減本公司股本而產生的有關股份)上市及買賣後及在此規限下,批准及採納二零二四年購股權計劃;並授權本公司任何董事及╱或其受委代表作出一切必要或權宜之行為及訂立一切必要或權宜之交易、安排及協議,以使二零二四年購股權計劃全面生效,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i)管理二零二四年購股權計劃,據此,購股權將授予根據二零二四年購股權計劃之參與人士以認購股份,包括但不限於根據二零二四年購股權計劃之條款釐定及授出購股權;(ii)不時修改及╱或修訂二零二四年購股權計劃,惟有關修改及╱或修訂須根據二零二四年購股權計劃有關修改及╱或修訂之條款及遵照上市規則第17章進行;(iii)根據二零二四年購股權計劃授出購股權,並根據二零二四年購股權計劃將予授出之購股權及在上市規則之規限下,不時配發及發行本公司資本中可能規定須予配發及發行的股份數目;(iv)於適當時候向聯交所及已發行股份當時上市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申請批准其後可能不時因根據二零二四年購股權計劃授出之購股權獲行使及在上市規則之規限下配發及發行之任何股份上市及買賣;及–5–(v)在其認為合適及權宜之情況下,同意有關當局就二零二四年購股權計劃及在上市規則之規限下可能規定或施加之條件、修改及╱或變更;(b)根據二零二四年購股權計劃及本集團任何其他股份計劃授出的所有購股權及獎勵可予發行的股份總數(「計劃授權限額」)合共不得超過本決議案通過當日或批准更新計劃授權限額的相關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或聯交所可能不時指定的其他百分比);及(c)在計劃授權限額內,就根據二零二四年購股權計劃及本集團任何其他股份計劃向服務供應商參與者授出的所有購股權及獎勵而可予發行的股份總數(「服務供應商分項限額」)合共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或批准更新服務供應商分項限額的相關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的0.5%。

    」承董事會命信義光能控股有限公司主席李賢義博士(銀紫荊星章)香港,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附註:1.凡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他人代其出席及投票。

    本公司股東可僅就其所持部分股份委任代表。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代表委任文件必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之代表簽署。

    如屬法人團體,則必須蓋上公司印鑑或經主管及正式授權代表親筆簽署。

    倘代表委任文件聲稱由主管代表法人團體簽署,則除非出現抵觸,否則假設該主管已獲正式授權代表該法人團體簽署有關代表委任文件而毋須另行提供證明。

    3.代表委任文件連同(董事會如有規定)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證明之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必須於名列該份文據擬投票的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時間四十八(48)小時前(即不遲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三)上午十時十五分(香港時間))或股東週年大會之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48)小時前,送交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否則委任代表文據將被視為無效。

    –6–4.交回代表委任文件後,本公司股東仍可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文件將被視為撤銷。

    5.如屬聯名股份持有人,則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身或委任代表就該股份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惟倘超過一名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則只有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作出之投票方為有效,其他聯名持有人之投票則為無效。

    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按本公司股東名冊內聯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6.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二)至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五)期間(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不會登記任何股份轉讓。

    為釐定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資格,所有股份過戶文件及有關股票須不遲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送交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舖。

    7.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星期四)至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二)(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不會登記任何股份轉讓。

    為釐定收取擬派末期股息的資格,所有股份過戶文件及有關股票須不遲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送交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舖。

    8.若股東週年大會當日上午七時正或之後任何時間,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又或政府公佈因超強颱風引致的「極端情況」在香港生效,股東週年大會將休會。

    本公司將於本公司網站()及聯交所網站()上載公告,通知股東續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在黃色或紅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股東週年大會將如期舉行。

    於惡劣天氣情況下,股東應因應自身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出席股東特別大會。

    9.截至本通告刊發日期,李聖潑先生(銅紫荊星章)、李友情先生、李文演先生及朱燦輝先生為執行董事;李賢義博士(銀紫荊星章)及丹斯里拿督董清世P.S.M,D.M.S.M(太平紳士)為非執行董事;以及盧溫勝先生、簡亦霆先生及梁仲萍女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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