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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富資源投資:公佈 由浤博資本有限公司代表王永魁先生提出附帶先決條件的自願現金部分收購要約以收購智富資源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的158,000,000股股份(王永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者除外)

    日期:2024-05-02 22:39:00
    股票名称:智富資源投資 股票代码:00007.HK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837KB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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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富資源投資:公佈
由浤博資本有限公司代表王永魁先生提出附帶先決條件的自願現金部分收購要約以收購智富資源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的158,000,000股股份(王永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者除外)

    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本公佈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智富資源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證券的邀請或要約。

    3. 王永魁公佈由浤博資本有限公司代表王永魁先生提出附帶先決條件的自願現金部分收購要約以收購智富資源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158,000,000股股份(王永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者除外)要約人的財務顧問附帶先決條件的自願現金部分收購要約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交易時段後),要約人通知受要約公司,彼有確實意向提出部分收購要約(遵照收購守則),以要約價每股要約股份0.018港元收購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尚未擁有的158,000,000股要約股份(佔受要約公司於本公佈日期已發行股本約4.71%)。

    4. 提出部分收購要約須待先決條件及條件(分別載於本公佈「部分收購要約的先決條件」及「部分收購要約的條件」兩節)獲達成後,方可作實。

    5. 於本公佈日期,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並無於受要約公司任何股份、可換股證券、認股權證或購股權或任何有關該等證券的衍生工具的投票權或權利中擁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權益。

    6. –2–於本公佈日期,受要約公司有3,355,140,697股已發行股份。

    7. 受要約公司並無任何尚未行使的可轉換或交換為股份的購股權、衍生工具、認股權證或相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或签订任何協議以發行可轉換或交換為股份的相關購股權、衍生工具、認股權證或證券。

    8. 部分收購要約的主要條款待先決條件獲達成後,浤博資本將遵照收購守則為及代表要約人作出部分收購要約,基準載列如下:每股要約股份............................................現金0.018港元根據收購守則的規定,部分收購要約將向全體合資格股東提呈。

    9. 部分收購要約的先決條件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8.1,部分收購要約須獲得執行人員對部分收購要約的同意後方可作出。

    10. 已就先決條件向執行人員作出申請。

    11. 部分收購要約的條件部分收購要約須待於首個截止日期(為要約人就部分收購要約所發出要約文件的寄發日期起計最少28日,或要約人根據收購守則規定可延長的較後日期)下午四時正(香港時間)或之前收到就最少158,000,000股要約股份的有效接納(且在允許情況下並無撤回)的條件獲達成後,方可作實。

    12. –3–倘部分收購要約於寄發日期後第14日或以前在各方面宣佈為無條件,則最後截止日期將為(但不早於)首個截止日期(即寄發日期後28日)。

    13. 倘部分收購要約遲於寄發日期後第14日在各方面宣佈為無條件,最後截止日期將為作出該項宣佈日期後14日。

    14. 部分收購要約的總價值假設合資格股東已就所需最低數目158,000,000股要約股份提呈有效接納部分收購要約,並按每股要約股份要約價0.018港元計算,要約人根據部分收購要約向合資格股東購買158,000,000股要約股份須支付的現金代價總額為2,844,000港元。

    15. 要約人具備的財務資源要約人將利用其個人儲蓄撥付部分收購要約項下的應付代價。

    16. 浤博資本(要約人的財務顧問)信納要約人具備充足的財務資源支付要約人就部分收購要約的應付代價。

    寄發要約文件視乎先決條件達成與否而定,遵照收購守則規則8.2,要約人須於本公佈日期起計21日內向股東寄發要約文件,當中載有(其中包括)部分收購要約的條款及條件以及接納及過戶表格。

    要約方將於適當時候就寄發要約文件另作公佈。

    警告股東及受要約公司的有意投資者務請注意,部分收購要約須待先決條件及條件獲達成後,方可作實。

    因此,部分收購要約未必成為無條件,若部分收購要約未能成為無條件,則其將失效。

    股東及受要約公司的有意投資者於買賣受要約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有關人士如對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彼等的持牌證券交易商或註冊證券機構、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4–附帶先決條件的自願現金部分收購要約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交易時段後),要約人通知受要約公司,彼有確實意向提出部分收購要約(遵照收購守則),以要約價每股要約股份0.018港元收購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尚未擁有的158,000,000股要約股份(佔受要約公司於本公佈日期已發行股本約4.71%)。

    提出部分收購要約須待先決條件及條件(分別載於本公佈「部分收購要約的先決條件」及「部分收購要約的條件」兩節)獲達成後,方可作實。

    於本公佈日期,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並無於受要約公司任何股份、可換股證券、認股權證或購股權或任何有關該等證券的衍生工具的投票權或權利中擁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權益。

    於本公佈日期,受要約公司有3,355,140,697股已發行股份。

    受要約公司並無任何尚未行使的可轉換或交換為股份的購股權、衍生工具、認股權證或相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或签订任何協議以發行可轉換或交換為股份的相關購股權、衍生工具、認股權證或證券。

    部分收購要約的主要條款待先決條件獲達成後,浤博資本將遵照收購守則為及代表要約人作出部分收購要約,基準載列如下:每股要約股份...............................................現金0.018港元要約價每股0.018港元乃經考慮(其中包括)受要約公司的財務業績、股份交易流通量及股份過往收市價(其呈現整體下降趨勢)以及受要約公司的前景後釐定。

    根據收購守則的規定,部分收購要約將向全體合資格股東提呈。

    –5–部分收購要約的先決條件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8.1,部分收購要約須獲得執行人員對部分收購要約的同意後方可作出。

    已就先決條件向執行人員作出申請。

    要約人不得豁免先決條件。

    倘先決條件未能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或要約人酌情及獲執行人員批准而釐定的較後日期)前獲達成,將不會提出部分收購要約。

    要約人將於先決條件獲達成後於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另行刊發公佈。

    警告作出部分收購要約前必須首先達成先決條件,故提出部分收購要約僅為一個可能性。

    據此,股東及受要約公司的有意投資者於買賣受要約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部分收購要約的條件部分收購要約須待於首個截止日期(為要約人就部分收購要約所發出要約文件的寄發日期起計最少28日,或要約人根據收購守則規定可延長的較後日期)下午四時正(香港時間)或之前收到就最少158,000,000股要約股份的有效接納(且在允許情況下並無撤回)的條件獲達成後,方可作實。

    倘所接獲的有效接納:(i)於首個截止日期前少於158,000,000股要約股份的所需數目,則除非根據收購守則的規定首個截止日期獲延長,部分收購要約將不會進行並將即時失效;及(ii)於首個截止日期或之前不少於158,000,000股要約股份的所需數目,則要約人將於首個截止日期或之前宣佈部分收購要約就接納而言成為無條件。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15.1,倘受要約公司董事會通函於要約文件刊發日期後才寄發,部分收購要約初步必須於要約文件寄發日期後至少28日可供接納。

    –6–根據收購守則規則15.3,倘一項有條件要約成為或宣佈為無條件(不論就接納而言或在各方面),應維持於其後不少於14日可供接納。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8.4,倘部分收購要約於首個截止日期前已就接納宣佈為無條件,在收購守則規則15.3已得到遵守的前提下,要約人不得將最後截止日期延後至超過首個截止日期後第14日的日期。

    據此,倘部分收購要約於寄發日期後第14日或之前在各方面宣佈為無條件,則最後截止日期將為(但不早於)首個截止日期(即寄發日期後28日)。

    倘部分收購要約遲於寄發日期後第14日在各方面宣佈為無條件,最後截止日期將為作出該項宣佈日期後14日。

    要約人將遵照收購守則及上市規則就部分收購要約的修訂、延長或失效或部分收購要約的條件獲達成發出公佈。

    要約人宣佈部分收購要約在各方面成為無條件的最後時限為寄發日期後第60日(或執行人員可能同意的有關較後日期)下午七時正。

    要約價的價值比較要約價每股要約股份0.018港元較:(a)股份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為緊接本公佈日期前最後一個交易日(「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0.032港元折讓約43.75%;(b)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止最後連續五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約0.0324港元折讓約44.44%;(c)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止最後連續十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約0.0317港元折讓約43.22%;(d)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止最後連續三十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約0.0248港元折讓約27.42%;(e)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每股經審核股東應佔綜合資產淨值約1.2350港元(乃按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經審核股東應佔綜合資產淨值約4,143.6百萬港元及本公佈日期的3,355,140,697股已發行股份計算)折讓約98.54%;及–7–(f)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的每股未經審核股東應佔綜合資產淨值約1.1854港元(乃按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的未經審核股東應佔綜合資產淨值約3,977.3百萬港元及本公佈日期的3,355,140,697股已發行股份計算)折讓約98.48%。

    最高及最低股價於緊接最後交易日前六個月期間(包括該日)(即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a)股份於聯交所所報的最高收市價為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的每股0.119港元;及(b)股份於聯交所所報的最低收市價為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的每股0.016港元。

    部分收購要約的總價值假設合資格股東已就所需數目158,000,000股要約股份提呈有效接納部分收購要約,並按每股要約股份的要約價0.018港元計算,要約人根據部分收購要約向合資格股東購買158,000,000股要約股份須支付的現金代價總額為2,844,000港元。

    要約人具備的財務資源要約人將利用其個人儲蓄撥付部分收購要約項下的應付代價。

    浤博資本(要約人的財務顧問)信納要約人具備充足的財務資源支付要約人就部分收購要約的應付代價。

    –8–接納部分收購要約股東可就彼等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接納部分收購要約。

    待部分收購要約在各方面成為無條件,倘於:(i)部分收購要約宣佈無條件接納之日後的第14天;或(ii)首個截止日期(以較遲者為準)接獲多於要約股份所需數目的有效接納,倘部分收購要約將在寄發日期後至少28天內開始接納,則要約人將向各接納合資格股東承購的要約股份總數將根據下列公式(「公式」)按提呈接納的要約股份總數釐定:AxCBA=部分收購要約的要約股份數目(即158,000,000股要約股份)B=部分收購要約項下由全部合資格股東有效提呈的要約股份總數C=部分收購要約項下由相關個別合資格股東提呈接納的要約股份數目部分收購要約的部分性質及零碎股份的影響倘合資格股東根據部分收購要約提呈其全部股份以供接納,則可能並非全部有關股份將獲承購。

    根據部分收購要約,零碎要約股份將不會獲承購,因此,要約人根據上述公式將向各合資格股東承購的股份數目,將由要約人酌情向上或向下約整至最接近的整數,而在任何情況下,要約人將承購的要約股份總數將不會超過要約股份數目。

    碎股股東務請注意,接納部分收購要約可能會導致彼等持有零碎股份。

    因此,要約人有意委任指定經紀於部分收購要約完成後的合理時間內在市場上為零碎股份的買賣提供對盤服務,以便有關股東出售彼等的碎股或將彼等的碎股補足至完整買賣單位。

    有關安排的詳情將於要約文件內披露。

    –9–接納部分收購要約的影響任何合資格股東接納部分收購要約將構成該等合資格股東對要約人作出的保證,即有關人士根據部分收購要約出售予要約人的股份已悉數繳付,且不附帶所有留置權、抵押、產權負擔、優先購買權及屬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第三方權利,並連同其於任何時間所產生及所附帶的所有權利及利益(包括收取記錄日期為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後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的所有權利)。

    於本公佈日期,受要約公司並無宣派尚未派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

    倘於本公佈日期後及截至最後截止日期前,就要約股份宣派任何股息及分派,而該股息及分派的記錄日期為最後截止日期當日或之前,則要約人可保留將要約價扣減相等於就每股要約股份所宣派、作出或派付之有關股息或分派的金額之權利。

    在此情況下,於本公佈、要約文件或任何其他公佈或文件內,對要約價的任何提述將被視為對上述經扣減要約價的提述。

    根據受要約公司於本公佈日期向公眾發佈的資料,受要約公司於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及截至本公佈日期並無宣派任何股息或分派。

    除非收購守則允許,否則對部分收購要約的接納不得撤銷,亦不得撤回。

    結算代價要約人就接納部分收購要約應付的代價將盡快(惟無論如何須於最後截止日期後七(7)個營業日(定義見收購守則)內)結算。

    有關要約人就接納部分收購要約應付代價的結算時間的進一步詳情將載於要約文件。

    要約人不會償付不足一仙的零碎款項,應付予接納部分收購要約的任何人士的現金代價將向上約整至最接近的一仙金額。

    香港印花稅因接納部分收購要約而產生的賣方香港從價印花稅將由接納部分收購要約的合資格股東按(i)要約人就有關接納部分收購要約的應付代價;或(ii)要約股份市值(以較高者為準)的0.1%稅率支付,而有關印花稅將於接納部分收購要約時從要約人應付該合資格股東的現金款項中扣除。

    –10–要約人將代表接納部分收購要約的合資格股東安排支付賣方香港從價印花稅,並將根據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稅條例就接納部分收購要約及轉讓要約股份支付買方香港從價印花稅。

    退還文件倘部分收購要約未能在收購守則允許的時間內在各方面成為或被宣佈為無條件,或被撤回或失效,則受要約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收到的股票及╱或轉讓收據及╱或其他所有權文件(及╱或就此所需任何令人信納的彌償保證)將以平郵方式退還予已接納部分收購要約的人士,郵誤風險概由該人士承擔,惟無論如何不得遲於部分收購要約撤回或失效後七(7)個營業日。

    倘合資格股東所提呈的一部分股份不獲要約人根據部分收購要約承購,則未獲要約人承購股份的股票及╱或過戶收據及╱或其他所有權文件(及╱或就此所需的任何令人信納的彌償保證)(如適用),將在可行情況下盡快且無論如何須不遲於最後截止日期後七(7)個營業日,以平郵方式退還予已接納部分收購要約的人士,郵誤風險概由彼等自行承擔。

    稅務意見合資格股東如對接納或拒絕部分收購要約的稅務影響有任何疑問,應諮詢本身的專業顧問。

    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浤博資本及彼等各自的最終實益擁有人、董事、高級人員、顧問、代理或聯繫人,或任何其他參與部分收購要約的人士,概不會就任何人士因接納或拒絕部分收購要約而產生的稅務影響或負債承擔責任。

    海外股東要約人擬向全體合資格股東(包括香港境外居民)提呈部分收購要約。

    向並非香港居民的人士或登記地址位於香港境外的人士提出部分收購要約或會受彼等所居住司法權區的適用法律及法規禁止或影響。

    倘任何相關法律禁止向任何海外股東寄發要約文件,或僅在遵守過於繁瑣的條件或規定後方可寄發,則在獲得執行人員豁免的情況下,可能不會向有關海外股東寄發要約文件。

    要約人屆時將根據收購守則規則8註釋3申請有關豁免。

    –11–身為香港境外司法權區公民、居民或國民的海外股東,應自行了解並遵守其本身司法權區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規定,並在必要時諮詢其本身的專業顧問。

    任何有關人士如欲接納部分收購要約,有責任自行確保就此全面遵守有關司法權區的法律及法規,包括就有關司法權區取得可能規定的任何政府、外匯管制或其他方面的同意或遵守其他必要的手續或法律規定,或應收有關人士的任何過戶或其他稅款。

    任何合資格股東接納部分收購要約,將被視為構成該等合資格股東向要約人作出其已遵守當地法律及規定的陳述及保證。

    海外股東如有疑問,務請諮詢其專業顧問。

    買賣受要約公司證券及於受要約公司證券的權益於緊接本公佈日期前六個月(包括該日),要約人或其一致行動人士概無買賣受要約公司的任何股份、購股權、衍生工具、認股權證或其他相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

    要約人確認,於本公佈日期,要約人或其一致行動人士概無持有、擁有或控制受要約公司的股份、可換股證券、認股權證、購股權或衍生工具涉及的任何表決權及權利。

    於緊接本公佈日期前六個月(包括該日),要約人或其一致行動人士概無獲得股份之任何投票權或權利。

    其他安排要約人確認,於本公佈日期:(i)要約人或其一致行動人士概無接獲任何不可撤回承諾以接納或批准部分收購要約;(ii)要約人或其一致行動人士概無訂立任何有關受要約公司證券的尚未行使衍生工具;(iii)概無訂立有關受要約公司的股份且可能對部分收購要約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安排(不論是透過期權、彌償保證或其他形式的安排)(如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8所提述);–12–(iv)要約人或其任何一致行動人士概無參與訂立涉及可能會或可能不會援引或試圖援引部分收購要約的某項先決條件或條件的有關情況的協議或安排;(v)要約人或其一致行動人士概無借入或借出受要約公司的任何相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vi)除部分收購要約的要約價外,要約人或其一致行動人士概無就部分收購要約已支付或將支付任何形式的其他代價、補償或利益;及(vii)概無由(1)任何股東;與(2)要約人及╱或其一致行動人士所訂立的諒解、安排或協議或特別交易(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5)。

    受要約公司的股權架構及部分收購要約的影響假設由本公佈日期起至最後截止日期為止,受要約公司的已發行股本將不會有任何變動且股權概無其他變化,於本公佈日期及緊隨部分收購要約完成後受要約公司的股權架構載列如下:受要約公司股東名稱╱姓名附註於本公佈日期緊隨部分收購要約完成後,假設全體合資格股東就部分收購要約項下的接納悉數提呈名下股份股份數目%股份數目%粵商投資控股有限公司1808,610,00024.10%770,531,00722.97%WealthyPlanetGroupLimited2423,681,50012.63%403,729,52712.03%富通國際金融有限公司3255,022,9137.60%243,013,3967.24%–13–受要約公司股東名稱╱姓名附註於本公佈日期緊隨部分收購要約完成後,假設全體合資格股東就部分收購要約項下的接納悉數提呈名下股份股份數目%股份數目%高州市龍苑新天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4195,000,0005.81%185,817,0775.54%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5––158,000,0004.71%其他股東1,672,826,28449.86%1,594,049,69147.51%總計3,355,140,697100.00%3,355,140,697100.00%附註:1.粵商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為由粵商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全資擁有的公司。

    粵商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執行董事兼主席許峻嘉先生全資擁有的公司。

    2.WealthyPlanetGroupLimited為何耀坤先生全資擁有的公司。

    3.富通國際金融有限公司為梁偉強先生全資擁有的公司,並為一名公眾股東。

    4.高州市龍苑新天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楊波先生最終擁有的公司,並為一名公眾股東。

    5.緊隨部分收購要約完成後要約人將為一名公眾股東。

    要約人與受要約公司的各個其他主要股東概無任何關係,而彼等並非要約人的一致行動人士。

    受要約集團的資料受要約集團主要從事:(i)中國及香港的電子產品及設備貿易;(ii)馬達加斯加及巴布亞新畿內亞的採礦、石油與天然氣勘探及生產;(iii)香港的金融服務;及(iv)中國的物業發展及投資。

    –14–下表概列受要約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若干財務資料(摘錄自受要約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中期報告)及受要約集團截至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政年度的經審核綜合財務資料(摘錄自受要約公司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二零二二年二零二三年(經審核)(經審核)(未經審核)(未經審核)(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收益522,404511,537186,572219,860除稅前溢利/(虧損)392,602356,315344,929(45,817)股東應佔溢利/(虧損)267,895250,227249,989(45,696)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受要約公司的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約為4,145.3百萬港元,當中約4,143.6百萬港元歸屬股東。

    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受要約公司的未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約為3,978.7百萬港元,當中約3,977.3百萬港元歸屬股東。

    參考受要約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的公佈,由於需要額外時間以進行受要約公司物業開發項目建設計劃的相關估值工作,受要約公司的核數師仍未完成受要約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綜合財務報表(「二零二三年全年業績」)的審核工作。

    受要約公司估計將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或之前刊發二零二三年全年業績。

    鑒於二零二三年全年業績延遲刊發,股份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起已暫停在聯交所買賣(「暫停買賣」)。

    要約人的資料要約人,現年39歲,為一名中國的商人,其業務涵蓋進出口貿易、物業投資及醫療行業投資。

    彼於投資與進出口貿易擁有逾10年經驗。

    彼現為深圳市中港創富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兼董事,該公司於中國成立,主要從事投資及進出口貿易。

    彼亦為粵港澳融熙(廣州)投資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及董事,該公司於中國成立,主要從事物業與其他投資及進出口貿易。

    –15–提出部分收購要約的理由要約人認為,相對於全球資本市場,現時香港股市估值低迷。

    要約人對香港資本市場長遠發展仍具信心,並積極研究在香港股市作長遠投資。

    要約人相信,受要約公司的物業發展及採砂業務長遠具發展潛力。

    尤其是,中國物業發展業務持續受到中國房地產市場低迷及氣氛悲觀的負面影響。

    要約人密切注視受要約集團的業務發展及中國的行業發展趨勢,並認為房地產開發市場將可扭轉頹勢,而受要約集團將受惠於全國及地方政府對整體行業的扶持。

    參考受要約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的公佈,要約人留意到,受要約公司已收到ShinnySolarLimited提出的清盤呈請(「呈請」),據此將受要約公司清盤及申索未償還貸款本金額240,000,000港元連利息及拖欠利息53,948,523.07港元。

    呈請聆訊已押後至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

    此外,因應延遲刊載二零二三年全年業績,股份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起已暫停在聯交所買賣。

    然而,要約人認為受要約公司的資產甚具價值。

    基於呈請已提出的事實及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蒙受虧損的表現,要約人認為該等情況導致股份價格過去一年下跌。

    根據要約人的評估,股份市價被大幅低估。

    股份於最後交易日的收市價為每股0.032港元,較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的未經審核股東應佔綜合資產淨值約1.1854港元有約97.30%的極大幅度折讓。

    因此,要約人認為部分收購要約乃彼收購受要約公司股份的良機,而儘管股份面臨一旦未能如期公佈二零二三年全年業績則可能長時間停牌甚至遭撤銷上市的風險,其資產仍具價值。

    在平衡暫停買賣所帶來的風險及考慮到部分收購要約所需財務資源後,要約人擬收購受要約公司約4.71%已發行股本。

    然而,由於股份暫停買賣及流通量偏低,令要約人難以在公開市場購入該等數量的股份。

    據此要約人建議就投資目的展開部分收購要約之舉。

    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增持受要約公司的股權亦可顯示要約人對受要約集團前景充滿信心。

    –16–受要約公司的公眾持股量於本公佈日期,受要約公司的公眾持股量佔已發行股份約63.27%。

    假設(i)合資格股東全面接納部分收購要約項下的要約股份數目;及(ii)受要約公司已發行股本於本公佈日期直至最後截止日期概無任何變動,則緊隨部分收購要約完成後,受要約公司的公眾持股量將高於已發行股份的25%。

    因此,公眾所持股份數目將繼續符合上市規則第8.08條項下的25%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

    寄發要約文件視乎先決條件達成與否而定,遵照收購守則規則8.2,要約人須於本公佈日期起計21日內向股東寄發要約文件,當中載有(其中包括)部分收購要約的條款及條件以及接納及過戶表格。

    要約方將於適當時候就寄發要約文件另作公佈。

    交易披露按照收購守則規則3.8,謹此提醒受要約公司及要約人的聯繫人(定義見收購守則,並且包括持有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所界定的相關證券類別5%或以上的人士),須遵從收購守則規則22披露彼等於受要約公司相關證券的買賣。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8,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11全文轉載如下:「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責任代客買賣有關證券的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人,都負有一般責任在他們能力所及的範圍內,確保客戶知悉規則22下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的聯繫人及其他人應有的披露責任,及這些客戶願意履行這些責任。

    直接與投資者進行交易的自營買賣商及交易商應同樣地在適當情況下,促請投資者注意有關規則。

    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間內,代客進行的任何有關證券的交易的總值(扣除印花稅和經紀佣金)少於100萬元,這規定將不適用。

    –17–這項豁免不會改變主事人、聯繫人及其他人士自發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責任,不論交易所涉及的總額為何。

    對於執行人員就交易進行的查訊,中介人必須給予合作。

    因此,進行有關證券交易的人應該明白,股票經紀及其他中介人在與執行人員合作的過程中,將會向執行人員提供該等交易的有關資料,包括客戶的身分。

    」警告股東及受要約公司的有意投資者務請注意,部分收購要約須待先決條件及條件獲達成後,方可作實。

    因此,部分收購要約未必成為無條件,若部分收購要約未能成為無條件,則其將失效。

    股東及受要約公司的有意投資者於買賣受要約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有關人士如對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彼等的持牌證券交易商或註冊證券機構、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釋義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一致行動」指具有收購守則賦予該詞的涵義「聯繫人」指具有收購守則賦予該詞的涵義「營業日」指具有收購守則賦予該詞的涵義「條件」指部分收購要約所涉及的條件,載於本公佈「附帶先決條件的自願現金部分收購要約-部分收購要約的條件」一節「寄發日期」指根據收購守則的規定寄發要約文件予股東的日期「董事」指受要約公司的董事–18–「執行人員」指證監會企業融資部不時的執行董事及執行董事的任何代表「最後截止日期」指(i)部分收購要約就接納而言宣佈成為無條件當日後第十四日或(ii)首個截止日期(以較後發生者為準),惟部分收購要約將於寄發日期後至少二十八日可供接納「首個截止日期」指要約文件所載為部分收購要約的首個截止日期當日,應為要約文件寄發日期後至少二十八日,或要約人根據收購守則規定可能延長的有關較後日期「接納及過戶表格」指要約文件隨附有關部分收購要約的接納及過戶表格「港元」指港元,為香港法定貨幣「最後交易日」指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即本公佈刊發前股份於聯交所的最後交易日「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要約文件」指要約人根據收購守則的規定就部分收購要約寄發予所有股東的要約文件(隨附接納及過戶接格)「要約價」指將以現金作出部分收購要約的每股要約股份價格,即每股要約股份0.018港元「要約股份」指要約人根據部分收購要約向合資格股東收購要約股份的數目,即合資格股東所持有涉及部分收購要約的158,000,000股要約股份「受要約公司」指智富資源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0007)–19–「受要約集團」指受要約公司及其不時的附屬公司「要約人」指王永魁先生「海外股東」指受要約公司股東名冊內所示地址位於香港境外的合資格股東「部分收購要約」指將由浤博資本代表要約人根據要約文件及隨附的接納及過戶表格所列基準,按照收購守則提出的附帶先決條件的自願現金部分收購要約,向合資格股東按要約價以現金收購158,000,000股股份(已由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擁有者除外)「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佈而言,不包括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先決條件」指達成提出部分收購要約的先決條件,載於本公佈「附帶先決條件的自願現金部分收購要約-部分收購要約的先決條件」一節「合資格股東」指股東(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除外)「浤博資本」指浤博資本有限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為要約人就部分收購要約的財務顧問「相關證券」指具有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賦予該詞的涵義「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20–「股份」指受要約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2港元的普通股「股東」指股份持有人「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購守則」指證監會頒佈的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要約人王永魁香港,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王永魁先生就本公佈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本公佈所表達的意見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達致,且本公佈並無遺漏其他事實,致使本公佈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本公佈內有關受要約集團及股東(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除外)的資料乃摘錄自受要約公司的已刊發資料或以該等資料為依據,有關資料包括其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中期報告、其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刊登的月報表以及其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的翌日披露報表及權益披露。

    王永魁先生就有關資料的唯一責任為準確及公平地轉載或呈列該等資料。

    本公佈將登載於聯交所網站(網址:)。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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