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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鴻承環保科技: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日期:2024-04-30 08:15:00
    股票名称:鴻承環保科技 股票代码:02265.HK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188KB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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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通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HONGCHENGENVIRONMENTALTECHNOLOGYCOMPANYLIMITED鴻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265)股東周年大會通告茲通告鴻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下午二時三十分假座中國山東省萊州市北苑路399號山東鴻承雙創大廈七樓會議室舉行股東周年大會(「股東周年大會」),以處理下列事項。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通告所用之詞彙與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之通函(「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普通決議案1.省覽及考慮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董事(「董事」)會報告及獨立核數師報告。

    2. (a)考慮及批准關於重選董事的下列決議案(各為一項獨立決議案):(1)重選張式軍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2)重選劉曄女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b)授權董事會(「董事會」)釐定董事之酬金。

    3.續聘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

    – 2 –4.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作為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A) 「動議:(i)在下文(iii)段之限制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股本中的每股0.01港元之額外股份(「股份」),並作出或授出須行使此項權力的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可認購股份的認股權證);(ii)上文(i)段之批准將授權董事在有關期間內作出及授予可能需要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或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屆滿後行使有關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iii)董事根據上文(i)段之批准而配發及發行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及發行(不論依據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之股份總數,惟根據(1)供股(定義見下文);或(2)根據上市規則不時採納的本公司任何購股權計劃所授出任何購股權獲行使;或(3)根據本公司不時生效的公司細則(「公司細則」)以配發及發行股份代替就本公司股份派發的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或類似安排;或(4)根據本公司發行的任何現有可轉換票據或附帶認購或轉換為股份的權利的本公司任何現有證券的條款,於行使認購或轉換權時發行任何股份,合共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0%;及第(i)段之批准亦相應受此限制;及– 3 –(iv)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日期至下列三者中最早發生者之期間:(a)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b)公司細則、開曼群島公司法(「公司法」)或開曼群島任何其他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及(c)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授予董事之授權;「供股」指於董事指定之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當時持股比例提呈發售股份或提呈發售或發行認股權證、購股權或附有權利可認購本公司股份之其他證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權或經考慮適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司法權區之法例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下任何限制或責任,或於釐定有關法例或規定下任何限制或責任是否存在或其程度所涉及之開支或延誤後,作出彼等可能認為必需或適當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B) 「動議:(i)在下文第(ii)段的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按照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上市規則、公司法及所有其他就此適用的法例,於聯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並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的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股份;(ii)根據第(i)段的批准,本公司可能購回或同意購回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惟若有股份– 4 –拆分或股份合併的情況,該數目應就此作出相應調整),而本決議案第(i)段之授權亦相應受此限制;及(iii)待本決議案第(i)及(ii)段均獲通過後,撤回本決議案第(i)及(ii)段所述已於早前授予董事及現時仍然有效之任何批准;及(iv)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自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起至下列最早發生者止期間:(a)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b)依照公司細則、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開曼群島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及(c)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授予董事的有關授權時;(C) 「動議待第4(A)項及第4(B)項決議案獲通過後,擴大根據第4(A)項決議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權,方式是將相等於本公司根據或依照第4(B)項決議案授予之授權而購回股份總數之數額,加於董事根據或依照該項一般授權而可能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之股份總數,而該擴大數目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之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倘有股份拆分或股份合併的情況,則有關總數予以調整)。

    」承董事會命鴻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劉澤銘香港,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5 –附註:1.凡有權出席股東周年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派另一人士作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的本公司股東均可委派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之股東。

    股東在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親身依願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文據將被視作已撤回。

    2.倘屬任何本公司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該等人士均可親自或委派受委代表於股東周年大會上就該等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者;惟倘超過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無論親自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股東周年大會,則在上述出席人士中只有就有關股份在本公司股東名冊排名首位者,方有權就此表決。

    3.隨附股東周年大會之代表委任表格。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簽署依據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核實的該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盡快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惟無論如何須於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回,方為有效。

    4.為釐定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權利,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二)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五)(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股份過戶登記,於有關期間內將不會辦理本公司任何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相關股票必須不遲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送達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辦理登記手續。

    5.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除主席以誠實信用的原則做出決定,容許純粹有關程序或行政事宜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外,大會上的所有表決將以投票方式進行,而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5)條指定的方式公佈投票結果。

    6.就上文第2項決議案而言,建議重選之董事之履歷詳情(根據上市規則所規定)載於通函附錄一內。

    7.就上文第4(A)項決議案而言,董事謹此聲明,彼等現時並無即時計劃發行通告所述任何新股份。

    本公司擬根據上市規則尋求其股東批准一般授權。

    – 6 –8.就上文第4(B)項決議案而言,董事謹此聲明,在彼等認為適當及對股東有利時,方會行使有關決議案所賦予的權力。

    通函附錄二載有說明函件,當中乃依據上市規則之規定提供所需資料以令股東可就投票贊成或反對有關批准購回其本身股份的決議案作出知情決定。

    9.於本通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劉澤銘先生、戰乙榮先生及盛海燕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張式軍先生、劉曄女士及劉仲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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