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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宏达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日期:2024-04-30 02:07:31
    股票名称:宏达股份 股票代码:600331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378K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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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1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具体如下:(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3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的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九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4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五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5 第十七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十八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或者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五)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前任会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6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四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7 第二十六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的;(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四)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五)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六)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五)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8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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