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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宏达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日期:2024-04-30 02:22:40
    股票名称:宏达股份 股票代码:600331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231K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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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交字〔2003〕10号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3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三)销售产品、商品;(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六)存贷款业务;(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员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遵循的原则及定价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4 第十四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根据规定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的关联交易除外),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根据规定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的关联交易除外),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根据规定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的关联交易除外),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本制度第五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5 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该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三)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四)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八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6 允价格的除外;(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出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项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免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上市公司放弃权利所规定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标的公司最近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7 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已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8 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为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9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0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

    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关联人信息及预计交易金额,其他法人主体可以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上市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

    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当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按照制度管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1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交易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必要时相应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四川宏达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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