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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发燃气: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备案)

    日期:2024-04-27 17:56:40
    股票名称:水发燃气 股票代码:603318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448K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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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发燃气: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备案)

    1. —1—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夏同水先生、吴长春先生和王华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夏同水先生、吴长春先生和王华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相关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2.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7日—2—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独立董事夏同水)本人夏同水作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1.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否2.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否3.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否4.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否—3—5.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是√否6.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是√否7.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否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3. □是√否综上所述,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在后续的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本人亦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4. 独立董事:夏同水2024年4月25日—4—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独立董事吴长春)本人吴长春作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1.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否2.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否3.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否4.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否—5—5.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是√否6.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是√否7.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否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5. □是√否综上所述,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在后续的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本人亦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6. 独立董事:吴长春2024年4月25日—6—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独立董事王华)本人王华作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1.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否2.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否3.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否4.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否—7—5.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是√否6.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是√否7.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否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7. □是√否综上所述,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在后续的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本人亦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8. 独立董事:王华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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