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方借款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根据中国证监会。
2.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3.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向关联方借款事项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此发表意见如下:1。
4. 、公司已就该事项事先提供了相关材料,经审阅,我们认为四川发展航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提供借款旨在支持。
5. 公司的经营发展,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全资公司的资金需求;2、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
6. 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3、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借款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本页。
7. 无正文,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方借款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杨乃定李秉。
8. 祥金宝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