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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亚辉龙: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日期:2023-01-18 02:02:3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9199) 用户喜爱度:等级980 本文被分享:980次 互动意愿(强)

    亚辉龙: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公司本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公司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5.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6. 因此,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三、《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

    7.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事项的范围内,所做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8.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相应的调整。

    9. 四、《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为2023年1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10.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1.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第二批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2.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13.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为2023年1月17日,并以授予价格11.14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47.88万股限制性股票。

    14. (以下无正文)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章顺文、刘登明、李学金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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