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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星新能源:截至2023年1月31日止月份股份發行人的證券變動月報表

    日期:2023-02-06 18:41:4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1491) 用户喜爱度:等级967 本文被分享:994次 互动意愿(强)

    吉星新能源:截至2023年1月31日止月份股份發行人的證券變動月報表

    1. FF301v第1頁共7頁1.0.1股份發行人及根據《上市規則》第十九B章上市的香港預託證券發行人的證券變動月報表截至月份:2023年1月31日狀態:新提交致: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公司名稱:吉星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呈交日期:2023年2月6日I.法定/註冊股本變動不適用備註:吉星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獲授權發行無限數目的無面值普通股。

    2. FF301v第2頁共7頁1.0.1II.已發行股份變動1.股份類別普通股股份分類不適用於香港聯交所上市(註1)是證券代號03395說明普通股上月底結存449,886,520增加/減少(-)0本月底結存449,886,520FF301v第3頁共7頁1.0.1III.已發行股份變動詳情(A).股份期權(根據發行人的股份期權計劃)1.可發行股份類別普通股股份分類不適用可發行股份將於香港聯交所上市(註1)是可發行股份的證券代號(如已於香港聯交所上市)(註1)03395股份期權計劃詳情上月底結存的股份期權數目本月內變動本月底結存的股份期權數目本月內因此發行的發行人新股份數目(A)本月底因此可能發行的發行人新股份數目本月底可於所有根據計劃授出的股份期權予以行使時發行的證券總數1).購股權計劃(08/06/2018)3,295,000已授出0已行使0已註銷0已失效03,295,00002,494,80023,248,452股東大會通過日期(如適用)總數A(普通股):0本月內因行使期權所得資金總額:HKD0(B).承諾發行將予上市的發行人股份的權證1.可發行股份類別普通股股份分類不適用可發行股份將於香港聯交所上市(註1)是可發行股份的證券代號(如已於香港聯交所上市)(註1)03395權證說明面值貨幣上月底面值本月內變動本月底面值本月內因此發行的發行人新股份數目(B)本月底因此可能發行的發行人新股份數目1).非上市認股權證HKD4,640,000已發行0已行使0已註銷0已失效04,640,00008,000,000權證的證券代號(如已於香港聯交所上市)(註1)FF301v第4頁共7頁1.0.1認購價HKD0.58到期日2023年5月15日股東大會通過日期(如適用)2018年8月13日總數B(普通股):0(C).可換股票據(即可轉換為將予上市的發行人股份)不適用(D).為發行將予上市的發行股份所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安排,包括期權(但不包括根據股份期權計劃發行的期權)不適用(E).已發行股份的其他變動1.可發行股份類別(註5及6)普通股股份分類不適用可發行股份將於香港聯交所上市(註1,5及6)是可發行股份的證券代號(如已於香港聯交所上市)(註1,5及6)03395發行類別價格(如適用)貨幣價格發行及配發日期(註5及6)股東大會通過日期(如適用)本月內因此發行的發行人新股份數目(E)本月底因此可能發行的發行人新股份數目1).配售/認購HKD1.112022年6月22日10,000,000總數E(普通股):備註:於2022年11月18日,本公司與認購人訂立認購協議,據此,本公司有條件同意配發及發行,而認購人有條件同意認購10,000,000股認購股份,認購價為每股認購股份1.11港元。

    3. 認購股份將根據一般授權予以配發及發行。

    4. 有關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2022年11月18日及2023年1月31日(香港時間)之公佈(「該等公佈」)。

    5. 本文所用詞彙除文義另有界定者外與該等公佈所賦予者具相同涵義。

    6. 本月普通股增加/減少(-)總額(即A至E項的總和)0FF301v第5頁共7頁1.0.1IV.有關香港預託證券(預託證券)的資料不適用FF301v第6頁共7頁1.0.1V.確認我們在此確認,據我們所知所信,發行人在本月發行的每項證券(如第III部及第IV部所述但未曾於根據《主板規則》第13.25A條/《GEM規則》第17.27A條所刊發的報表中披露)已獲發行人董事會正式授權批准,並在適用的情況下:(註2)(i)上市發行人已收取其在是次發行應得的全部款項;(ii)《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資格」項下所規定有關上市的一切先決條件已全部履行;(iii)批准證券上市買賣的正式函件內所載的所有條件(如有)已予履行;(iv)每類證券在各方面均屬相同(註3);(v)《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規定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的全部文件已經正式存檔,而一切其他法律規定亦已全部遵行;(vi)確實所有權文件按照發行條款的規定經已發送/現正準備發送/正在準備中並將會發送;(vii)發行人的上市文件所示已由其購買或同意購買的全部物業的交易已完成;全部該等物業的購買代價已予繳付;及(viii)有關債券、借貸股份、票據或公司債券的信託契約/平邊契據經已製備及簽署,有關詳情已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如法律如此規定)。

    7. 備註:上述第V部項目(i)至(viii)均不適用。

    8. 呈交者:柳永坦職銜:董事會主席及執行董事(董事、秘書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員)註1.香港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

    9. FF301v第7頁共7頁1.0.12.(i)至(viii)項為確認內容的建議格式,可按個別情況予以修訂。

    10. 如發行人早前已就某證券發行於根據《主板規則》第13.25A條/《GEM規則》第17.27A條所刊發的報表中作出有關確認,則不需要於此報表再作確認。

    11. 3.在此「相同」指:·證券的面值相同,須繳或繳足的股款亦相同;·證券有權領取同一期間內按同一息率計算的股息/利息,下次派息時每單位應獲派發的股息/利息額亦完全相同(總額及淨額);及·證券附有相同權益,如不受限制的轉讓、出席會議及於會上投票,並在所有其他方面享有同等權益。

    12. 4.如空位不敷應用,請呈交額外文件。

    13. 5.如購回股份:·「可發行股份將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應理解為「所購回的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可發行股份的證券代號(如已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應理解為「所購回股份的證券代號(如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可發行股份類別」應理解為「所購回股份類別」;及·「發行及配發日期」應理解為「註銷日期」6.如贖回股份:·「可發行股份將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應理解為「所贖回的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可發行股份的證券代號(如已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應理解為「所贖回股份的證券代號(如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可發行股份類別」應理解為「所贖回股份類別」;及·「發行及配發日期」應理解為「贖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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