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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邦电子: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5-22 17:44:3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5811) 用户喜爱度:等级970 本文被分享:993次 互动意愿(强)

    正邦电子: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邮编:310007电话:0571-87901648传真:0571-87901646二〇二三年五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浙江正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正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庭华律师、项晶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2.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正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正文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7.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8.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浙江正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日期、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联系方式等。

    9.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召开的方式,于2023年5月20日上午9时30分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10.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项卫光先生主持。

    1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12.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1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计33,62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2%。

    14. 上述股东均为《会议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15. 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16.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的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一)《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二)《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三)《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四)《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五)《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六)《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七)《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八)《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九)《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资产抵押的议案》;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表决票经清点、监票和计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提出任何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33,62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33,62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4表决结果:同意33,62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33,62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33,62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同意33,62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62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46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周伟庆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资产抵押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62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5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律师签字、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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