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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海洋發展:補充協議 有關收購連雲港安尼遠洋捕撈之65%股權 之須予披露交易

    日期:2023-05-21 20:25:3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3609) 用户喜爱度:等级979 本文被分享:998次 互动意愿(强)

    中國海洋發展:補充協議
有關收購連雲港安尼遠洋捕撈之65%股權
之須予披露交易

    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ChinaOceanGroupDevelopmentLimited中國海洋集團發展有限公司(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047)補充協議有關收購連雲港安尼遠洋捕撈之65%股權之須予披露交易茲提述(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日、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之公告;及(ii)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之通函(統稱「先前刊發文件」),內容有關收購連雲港安尼遠洋捕撈有限公司之65%股權,當中涉及發行可換股債券及業績保證。

    3.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彙具有先前刊發文件內界定之相同涵義。

    4. 緒言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買方(本公司之附屬公司)與賣方訂立補充協議,據此買方與賣方已共同同意解除業績保證(「補充協議」)。

    5. –2–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之主要條款概要載列如下:日期: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訂約方:1.深圳市進玉堂漁業集團有限公司,於中國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收購事項之買方);2.潘雙君女士,一名獨立第三方(收購事項之賣方A);及3.張偉亮先生,一名獨立第三方(收購事項之賣方B)。

    6. 據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深知、盡悉及確信,賣方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且與彼等概無關連。

    7. 標的事宜:1.買方及賣方均已同意解除賣方承諾的業績保證;2.買方及賣方均已同意註銷本金額為港幣16,209,440元的可換股債券;3.於註銷可換股債券後,買方就收購事項結欠賣方的結餘代價為人民幣13,000,000元(「未償還代價」);4.根據本公司之管理賬目,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賣方A結欠買方的本金及利息總額約為人民幣6,200,000元(「賣方貸款」)。

    8. 根據補充協議,訂約方已共同同意以各自的未償還應收款項抵銷未償還代價;–3–5.賣方貸款以目標公司的35%股權(即目標公司的少數股權)(「質押目標公司股份」)作抵押。

    9. 根據補充協議,由於賣方貸款將按上文所述抵銷,故質押目標公司股份的質押將予解除;及6.由於上述抵銷,買方結欠賣方約人民幣6,800,000元(「餘下責任」)。

    10. 根據補充協議,訂約方已共同同意豁免餘下責任,且訂約方之間因收購事項而產生的所有未償還債務將予解除。

    11. 完成:補充協議將於签订補充協議當日完成。

    12. 訂立補充協議之理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本公司認為目標公司無法在如此艱難的經營狀況下實現業績保證,屬不可抗力情況。

    13. 經考慮本公司現有財務狀況等多項因素後,本公司認為,補充協議項下的現行安排是迄今為止解除訂約方各自於業績保證項下責任的最佳解決方案。

    14. 鑒於可換股債券註銷及及代價剩餘部分獲豁免,本集團的負債可有效減少。

    15. 考慮到上文所述,董事認為補充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及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16. 補充協議之財務影響僅供說明用途,預期本集團將因補充協議確認收益約港幣7,200,000元,此乃根據(i)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應付或然代價結餘約港幣14,600,000元;及(ii)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應收貸款及利息結餘約港幣7,300,000元計算。

    本集團因補充協議而將予錄得的實際損益須經審核,且將於補充協議完成後評估。

    –4–暫停買賣由於本公司無法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刊發二零二二年經審核全年業績,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7.49A條,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暫停買賣,直至刊發二零二二年經審核全年業績。

    股東及本公司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中國海洋集團發展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主席劉榮生香港,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劉榮生先生、蔡海鵬先生、范國城先生及魏晴女士,非執行董事為呂振邦先生及蔡海銘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金孝賢先生、李操先生劉強及先生。

    本公告乃遵照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之規定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

    各董事願共同及個別對此負全責。

    各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公告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及完整,且無誤導或欺詐成分,而本公告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致使其所載任何聲明或本公告產生誤導。

    本公告將由刊發日期起最少一連七日載於聯交所網站()內「最新公司公告」一頁。

    本公告亦將刊載於本公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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