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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湖远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日期:2023-05-23 20:19:1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4451) 用户喜爱度:等级983 本文被分享:996次 互动意愿(强)

    太湖远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1. 公告编号:2023-060证券代码:873743证券简称:太湖远大主办券商:招商证券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本规则已经2023年5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4.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5.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6.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7.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8.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9.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10.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11. 公告编号:2023-06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12.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13. 第五条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14.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5.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16. 第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公告编号:2023-060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公告编号:2023-060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告编号:2023-060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公告编号:2023-060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前述主体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该组织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授权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单位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书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该组织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委派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公告编号:2023-060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以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公告编号:2023-060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编号:2023-060(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交易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

    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该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公告编号:2023-060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有效裁定之前,该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及事宜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一)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4、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公告编号:2023-060选举产生。

    (三)关于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形成和提交方式与程序1、董事会对于被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立即征询被提名人是否同意成为候选董事、监事的意见。

    2、董事会对有意出任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应当要求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表明其同意接受提名和公开披露其本人的相关资料,保证所披露的本人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当选后能够依法有效的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3、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董事会根据对候选董事、监事简历和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的推荐,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七条前条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公告编号:2023-060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四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结束之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现场与会股东、计票人、监票人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公告编号:2023-060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效力,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5月23日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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