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编号:2024-046证券代码:873444证券简称:万泰股份主办券商:国元证券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稿)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在符合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在符合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3. 公告编号:2024-046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4.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后,依次开展公司回购股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
5. 1、公司回购股票(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6.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公司股票的决议,并在决议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8.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 (3)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方案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在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11. (4)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12. 公司单次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不高于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公司单次回购股票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13. (5)公司在履行其回购义务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公告编号:2024-046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4.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5. (2)在启动稳定股份预案的条件满足,公司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且仍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回购实施完毕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16.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并在30个交易日内增持完毕。
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继续进行增持,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40%。
(4)在公司因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承诺,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1)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的,则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启动稳定股份预案的条件满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且仍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毕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并在30个交易日内增持完毕。
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告编号:2024-046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如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该等人员继续进行增持,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40%;(4)公司董事、高管不因离职而放弃履行该稳定股价的承诺,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继续履行本公司北交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前,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可不再实施该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其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公告编号:2024-046在本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拟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1)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如本公司未按承诺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因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承诺启动增持或未按稳定股价承诺执行的,本公司将暂停支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的分红、薪酬,直至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本公司负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承诺启动增持或未按稳定股价承诺执行的,本公司将暂停支付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报酬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按承诺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预案作出的相应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承诺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其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本预案中规定的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公告编号:2024-046(3)将暂停在公司处直接或间接获得股份分红,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4)不会转让公司股份。
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如果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公司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向公司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对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如有增持义务的董事(指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承诺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其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本预案中规定的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将暂停在公司处直接或间接获得股份分红(如有),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4)不会转让公司股份(如有)。
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如果因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公司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对公司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义务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公告编号:2024-046特此公告。
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