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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浩丰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日期:2024-10-27 17:06:2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7266) 用户喜爱度:等级981 本文被分享:989次 互动意愿(强)

    浩丰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1. 证券代码:300419证券简称:浩丰科技公告编号:2024—051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一、基本情况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2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3.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4. 2024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3号)。

    5.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继宏、高慷、申畅: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6. 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7. 经查明,浩丰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0年,浩丰科技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8. 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技在上述业务中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

    9. 浩丰科技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涉嫌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7,312.85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11.43%,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0.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11. 我局认为,浩丰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12. 2024年4月30日,浩丰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和更正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主动更正相关财务数据。

    13. 李继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将案涉资金融通业务引入浩丰科技,并负责具体实施,故意隐瞒业务实质。

    14. 高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申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充分关注案涉资金融通业务的商业实质。

    15. 上述三人均对浩丰科技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16.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李继宏、高慷、申畅是浩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浩丰科技、李继宏、高慷及申畅均积极配合调查,其中浩丰科技、李继宏及申畅出具认错认罚书面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一、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二、对李继宏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三、对高慷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四、对申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北京监管局下发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公司针对2020年年报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及《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2021年年度报告(更新后)》。

    3、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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