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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凯因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01 00:00:00
    股票名称:凯因科技 股票代码:688687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495K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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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因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11/12/F,TaiPingFinanceTower,6001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3265537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科会字[2024]第011号致: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2.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5.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4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4月3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6.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4),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7.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2024年4月30日下午14: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6号3号楼1楼报告厅召开。

    8. 贵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

    9.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10.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上午9: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3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9:15-15:00。

    11.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461,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354%。

    1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14.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5.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06名,持有公司股份16,855,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68%。

    16.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41.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14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68,317,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68,317,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同意68,317,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同意68,315,9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5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68,317,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及金额调整的议案》同意68,317,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意68,315,9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3,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68,317,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69.《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9.01《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意68,315,9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0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意68,315,9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延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68,317,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68,317,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同意68,317,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关于更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同意68,317,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8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同意68,317,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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