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同力日升:同力日升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日期:2022-08-11 00:23:3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4758) 用户喜爱度:等级971 本文被分享:980次 互动意愿(强)

    同力日升:同力日升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1.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会议时间:2022年8月23日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8月23日14:00开始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六纬路公司会议室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8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国平先生会议议程: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二、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核与见证(包括到会股东人数及代表股数)三、宣读会议表决方法及须知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会议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2. 1、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网络投票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执行),大会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部议案宣读完毕后,开始填票表决,由监票人收集股东大会表决票,将现场投票结果交予见证律师;2、每股有一票表决权。

    3. 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3、股东投票时,可在表决票相应栏内用“√”方式行使权利,将股东名称(如有授权需同时填写授权代表名称)、身份证号码和所代表的股数填上;4、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按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5、本次会议设监、计票人两名。

    4. 监、计票人负责议案表决时的票权统计核实,见证律师见证统计过程;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6、出席会议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期间禁止大声喧哗和吵闹,不听劝阻者,现场会议工作人员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请其离开会场;7、为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异议、意见或建议时可在现场会议投票结束后休会期间进行提问、沟通,任何人不得致使会议无法正常进行;8、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应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行使好表决权。

    5. 四、推选监票人、计票人五、会议审议内容序号议案名称非累积投票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3《关于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六、股东对审议内容进行记名投票表决七、监票人、计票人将表决结果提交律师八、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汇总九、律师宣读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十、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闭幕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议案一: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订情况如下:修订前修订后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6.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7.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8.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9.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10.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11.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任何的其他方式进行。

    12.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13.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4. 董事会会议决议。

    15.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6.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本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的情形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应向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因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增加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0%;(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本章程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日常交易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交易,仍包括在内。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即少于5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前款第(四)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前款第(四)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并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公司在征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同意后,股东大会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决议中对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特殊情况予以说明,同时应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在决议中记录并作出相应披露。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为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公司在征得有关监管机构(如有)的同意后,股东大会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决议中对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特殊情况予以说明,同时应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在决议中记录并作出相应披露。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删除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变更或候选人名单提名方法和程序:公司董事、监事变更或候选人名单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本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提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对候选人实施合规性审核。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法和程序依据《公司法》和本章程以及相关规定提出。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变更。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告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变更或候选人名单提名方法和程序:公司董事、监事变更或候选人名单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本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提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对候选人实施合规性审核。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法和程序依据《公司法》和本章程以及相关规定提出。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变更。

    当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且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由股东大会另行批准通过。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中确定的时间。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中确定的时间。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其他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一百零七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一百零八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第一百零八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下同);(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的人员;(五)为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一)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十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独立董事履行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独立董事履行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除本节特别规定外,本章程中有关董事的其他规定亦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除本节特别规定外,本章程中有关董事的其他规定亦适用于独立董事,本章程未提及事项,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其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重大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交易事项(本章程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日常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其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在审议该等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关联交易事项: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交易,仍包括在内。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在审议该等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财务资助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财务资助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在审议该等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四)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关联交易事项: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对于未达到前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及日常交易,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不含会议当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三)总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不含会议当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总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不含会议当日)。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邮政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不含会议当日)。

    情况紧急的,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为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签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七)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九)与财务总监共同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等,报董事会研究;(十)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授权,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十一)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副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七)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九)与财务总监共同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等,报董事会研究;(十)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授权,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十一)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工作细则中确定的工作分工和总经理授权事项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邮政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邮政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邮政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电话、电子邮件送出的,发出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政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和网站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在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时,以在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议审议通过生效实施。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后者为准,并及时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删除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公司章程的变更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文件。

    本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23日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议案二: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现有制度规范体系进行了梳理,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发展质量,规范公司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拟对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序号制度名称审批机构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2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3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4独立董事议事规则股东大会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股东大会6对外担保决策制度股东大会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8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股东大会9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股东大会1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股东大会1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股东大会1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股东大会本次修订的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文件。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23日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议案三: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一、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情况概述(一)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基本情况为满足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的,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年4月8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融资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融资额度,在上述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将以自有资产为公司及子公司上述融资提供抵押担保并互相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

    授权期限为自该议案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2022年5月正式完成对天启鸿源的收购,2022年4月公司与天启鸿源合资成立江苏同启,公司持有江苏同启51%股份,天启鸿源和江苏同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为确保子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现公司拟增加天启鸿源和江苏同启为被担保人,并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增加提供不超过4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增加后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120,000万元,担保额度总额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1.40%。

    授权期限仍然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

    本次预计担保额度的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预计担保额度(万元)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江苏创力电梯部件有子公司120,000.00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限公司江苏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子公司鹤山市协力机械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庆市华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天启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同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计--120,000.00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1、江苏创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江苏创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8年6月19日法定代表人李国平注册资本23,001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77020062M注册地址丹阳市开发区通港路北侧经营范围电梯配件及部件、扶梯、别墅梯、高性能合金金属材料的生产加工、电梯配件及部件、扶梯、别墅梯、高性能合金金属材料的销售,电梯的设计、研发和技术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普通货物装卸搬运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有形市场调查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普通货运。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公司全资控股(经审计)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万元)总资产39,639.21总负债14,930.38净资产24,708.83银行贷款总额0.00流动负债总额14,930.38营业收入64,579.06净利润5,598.10(未经审计)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万元)总资产35,670.61总负债9,284.35净资产26,386.26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总额0.00流动负债总额9,284.35营业收入19,690.01净利润1,677.432、江苏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江苏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1年11月7日法定代表人李国平注册资本2,500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8553754X5注册地址丹阳市开发区通港路北侧经营范围不锈钢制品生产,黄金制品零售,有色金属材料加工,有色金属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有色金属材料表面拉丝设计、研发和技术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普通货物装卸搬运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有形市场调查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公司全资控股(经审计)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万元)总资产45,975.01总负债31,709.05净资产14,265.96银行贷款总额17,200.00流动负债总额31,533.85营业收入93,523.11净利润3,658.49(未经审计)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万元)总资产37,460.13总负债22,192.34净资产15,267.80银行贷款总额13,800.00流动负债总额22,039.04营业收入43,568.40净利润1,001.843、鹤山协力机械有限公司公司名称鹤山市协力机械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8年1月2日法定代表人李国平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3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69871529D注册地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038号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机械配件。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公司全资控股(经审计)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万元)总资产17,135.32总负债4,419.27净资产12,716.05银行贷款总额0.00流动负债总额4,419.27营业收入25,183.54净利润948.78(未经审计)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万元)总资产16,189.69总负债2,650.82净资产13,538.86银行贷款总额0.00流动负债总额2,650.82营业收入8,234.19净利润822.824、重庆华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公司名称重庆市华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3年12月12日法定代表人李国平注册资本3,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4694723D注册地址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标准厂房B区经营范围电扶梯配件及部件、别墅梯配件及部件、高性能合金金属材料、五金配件的生产、加工、销售。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控股(经审计)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万元)总资产14,709.62总负债9,353.95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5,355.67银行贷款总额0.00流动负债总额9,145.15营业收入14,164.99净利润170.26(未经审计)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万元)总资产17,549.12总负债12,073.87净资产5,475.25银行贷款总额0.00流动负债总额11,873.76营业收入8,265.89净利润158.315、北京天启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北京天启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9年04月09日法定代表人王野注册资本人民币13,517.1638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JBQH6Q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2号楼-1至8层101内7层17-24室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电力供应(限售电服务);销售机械设备;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68,936,410.00股(占比51%),北京合汇创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55,303,883.00股(占比40.91%),玖盛熙华(珠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0,931,345.00股(占比8.09%)。

    (经审计)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万元)总资产37,320.83总负债18,540.20净资产18,780.62银行贷款总额1,000.00流动负债总额18,041.41营业收入38,374.80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净利润6,443.84(未经审计)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万元)总资产54,578.51总负债12,862.46净资产41,716.05银行贷款总额100.00流动负债总额12,284.72营业收入1,109.20净利润-1,169.576、江苏同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江苏同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2年04月28日法定代表人李国平注册资本人民币5,001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7ML5FG4H注册地址丹阳市开发区大泊岗路精密制造产业园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集装箱制造;集装箱销售;储能技术服务;电力设施器材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软件开发;电池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发电技术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公司持有2,550.51万股(占比51%),北京天启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2,450.49万股(占比49%)。

    (未经审计)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万元)总资产8,515.51总负债5,749.11净资产2,766.39银行贷款总额0.00流动负债总额5,749.11营业收入95.13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净利润-184.10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尚未与相关方签订担保协议,实际新增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银行批复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23日。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