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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子洁能:西子洁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815

    日期:2022-08-16 00:09:42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9240) 用户喜爱度:等级980 本文被分享:983次 互动意愿(强)

    西子洁能:西子洁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815

    1. 关于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风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建设三路668号11楼1104室电话:+8657186758683传真:+8657186752315法律意见书浙江杭风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编号:2022浙杭非字第0007号致: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洁能”或“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22年8月15日下午2:00在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1216号(同协路与大农港路交叉口)公司会议室召开,浙江杭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子洁能的委托,指派李宗晓、金敬选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子洁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西子洁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5.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西子洁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法律意见书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西子洁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本所律师查验,西子洁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 现场会议于2022年8月15日下午2: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7.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8.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7月2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9.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投票规则、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并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以及会议联系方式、会议费用、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10.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1.00《关于受让浙江西子联合钢构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提案》2.00《关于关联交易的提案》3.00《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提案》上述各项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2022年7月23日发布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中分别披露。

    11. 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第1.00、2.00、3.00项议案,监事会对上述第1.00、2.00、3.00项议案分别发表了意见,并在2022年7月23日发布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分别披露。

    12. 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3.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共计107,512,158股,占西子洁能总股本的14.5444%;除单独或合计持有西子洁能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5名,代表股份共计7,036,158股,占西子洁能总股本的0.9519%;其中:(1)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股份共计100,476,000股,占西子洁能总股本的13.5925%。

    1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共计7,036,158股,占西子洁能总股本的0.9519%。

    1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16. 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1.00《关于受让浙江西子联合钢构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提案》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06,307,400股,反对股份数1,204,758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8.87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5,831,400股,反对股份数1,204,758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82.8776%。

    2.00《关于关联交易的提案》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07,512,158股,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7,036,158股,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100%。

    3.00《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提案》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07,512,158股,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7,036,158股,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100%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均获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西子洁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编号:2022浙杭非字第0004号的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杭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金敬选签署:承办律师:李宗晓签署:承办律师:金敬选签署: 编号:2022浙杭非字第0007号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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