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
4.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我们对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改。
5.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应。
6. 的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7.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特此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胡正良白静高文进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