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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樂華娛樂:審核委員會 - 職權範圍

    日期:2023-01-18 07:43:52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6070) 用户喜爱度:等级984 本文被分享:992次 互动意愿(强)

    樂華娛樂:審核委員會 - 職權範圍

    1. 1YHEntertainmentGroup樂華娛樂集團(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審核委員會—職權範圍1.成員1.1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須由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成立,且須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

    2. 1.2審核委員會須僅由非執行董事組成。

    3. 審核委員會大多數成員須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且其中至少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須具備合適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

    4. 1.3審核委員會的主席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並須由董事會委任。

    5. 1.4倘審核委員會包括非執行董事,則本公司現有核數公司前合夥人在(a)不再為該公司合夥人之日;或(b)不再享有該公司財務利益之日(以較後者為準)起計兩年期間內不得擔任審核委員會成員。

    6. 1.5審核委員會成員的委任年期須由董事會於委任日期決定。

    7. 2.秘書2.1審核委員會秘書須由本公司的公司秘書擔任。

    8. 2.2審核委員會可不時委任任何其他具備合適資格及經驗的人士為審核委員會秘書。

    9. 3.會議3.1審核委員會每年最少須舉行兩次會議。

    10. 本公司的外聘核數師如有需要可要求舉行會議。

    11. 23.2任何會議舉行之前須發出適當通知,除非審核委員會全體成員一致通過豁免該通知。

    12. 不論所作出之通知期,審核委員會成員出席會議將被視為豁免所需的通知要求。

    13. 3.3審核委員會處理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為兩名審核委員會成員,其中一名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14. 3.4會議可以親身出席或採用電話或視頻會議等電子方式出席。

    15. 審核委員會成員可透過電話或任何類似通信設備(所有參與會議的人士均能夠透過有關通信設備聆聽對方)出席會議。

    16. 3.5審核委員會的決議案須經過半數審核委員會成員通過。

    3.6由審核委員會全體成員通過並簽署的決議案屬有效,猶如其已於審核委員會舉行之會議上獲通過一樣。

    3.7審核委員會的完整會議記錄應由公司秘書或正式委任的審核委員會秘書保存,以供董事審閱。

    會議記錄的草稿及最終定稿應在會議結束後一段合理時間內發送予審核委員會全體成員,草稿供成員表達意見,最終定稿供作記錄之用。

    4.出席會議4.1審核委員會成員與本公司核數師每年至少須舉行兩次並無執行董事(獲審核委員會邀請者除外)出席的會議。

    4.2在審核委員會的邀請下,下列人士可出席會議:(i)內部審計部門主管或(如其缺席)內部審計部門代表;(ii)高級財務經理(或同等職位的人士);及(iii)其他董事會成員。

    4.3僅審核委員會成員有權於會議上投票。

    5.股東週年大會5.1審核委員會的主席或(如其缺席)審核委員會的另一名成員(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須出席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並回應股東有關審核委員會的活動及職責的提問。

    36.職責及權力審核委員會負責檢討及監察本公司的財務申報、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並協助董事會履行其審計責任。

    審核委員會的職責及權力應包括:6.1與本公司外聘核數師的關係6.1.1主要負責就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外聘核數師向董事會提供建議、批准外聘核數師的薪酬及委聘條款,及處理任何有關該外聘核數師辭任或辭退的事宜;6.1.2按適用標準檢討及監察外聘核數師是否獨立客觀及核數程序是否有效;並應於核數工作開始前先與外聘核數師討論核數性質及範疇以及申報責任;6.1.3就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制定政策,並予以執行。

    就此而言,「外聘核數師」包括與核數公司處於同一控制權、所有權或管理權下的任何實體,或一名合理知悉所有有關資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況下斷定該實體屬於該核數公司的本土或國際業務一部分的任何實體;及6.1.4就任何須採取行動或改善的事項向董事會報告,並提出建議。

    6.2審閱本公司的財務資料6.2.1監察本公司的財務報表及年度報告及賬目、半年度報告及季度報告(倘擬備刊發)的完整性,並審閱其中所載有關財務申報的重大判斷。

    委員會在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告前,應特別針對下列事項加以審閱:(a)會計政策及實務的任何變動;(b)涉及重要判斷的範疇;(c)因核數而導致的重大調整;(d)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e)是否遵守會計準則;及(f)是否遵守有關財務申報的上市規則及法律規定;及46.2.2就上文第6.2.1段:(a)審核委員會成員應與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聯絡。

    審核委員會須至少每年與本公司外聘核數師舉行兩次會議;及(b)審核委員會應考慮於該等報告及賬目中所反映或須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尋常事項,並應適當考慮任何由本公司負責會計及財務申報職能的職員、合規主任及核數師提出的事項。

    6.3監督本公司的財務申報制度、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6.3.1審閱本公司的財務控制,以及(除非有另設的董事會轄下風險委員會或董事會本身會明確處理)檢討本公司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6.3.2與管理層討論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以確保管理層已履行其職責建立有效的系統。

    有關討論應包括本公司在會計及財務申報職能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培訓課程及預算是否充足;6.3.3主動或應董事會的委派,就有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事宜的主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對調查結果的回應進行研究;6.3.4審閱本公司的內部審計職能,以確保內部與外聘核數師之間的協調,並確保內部審計職能在發行人內部有足夠資源運作,且有適當的地位,以及檢討及監察其成效;6.3.5審閱集團的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實務;6.3.6審閱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計情況說明函件》、核數師就會計記錄、財務賬目或風險管理及控制系統向管理層提出的任何重大疑問及管理層作出的回應;6.3.7確保董事會及時回應於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計情況說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6.3.8擔任本公司與外聘核數師之間的主要代表,負責監督兩者之間的關係;56.3.9審閱本公司僱員可暗中使用的安排,以就財務申報、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或其他方面可能發生的不正當行為提出關注。

    審核委員會應確保有適當安排,使本公司對該等事宜作出公平獨立的調查及採取適當後續行動;6.3.10就上市規則附錄十四項下守則條文的有關事宜向董事會報告;6.3.11研究其他由董事會界定的議題;6.3.12凡董事會不同意審核委員會對甄選、委任、辭任或罷免外聘核數師事宜的意見,本公司應在企業管治報告中載入審核委員會闡述其推薦建議的聲明,以及董事會持不同意見的原因;及6.4履行本公司的企業管治職能6.4.1制定及審閱本公司企業管治政策及常規,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6.4.2審閱及監察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的培訓及持續專業發展;6.4.3審閱及監察本公司就遵守法律及監管規定的政策及常規;6.4.4制定、審閱及監察適用於本公司僱員及董事的操守守則及合規手冊(如有);及6.4.5審閱本公司遵守守則的情況及在本公司企業管治報告內的披露。

    7.報告7.1審核委員會須於每次會議後向董事會報告。

    8.權限8.1董事會應授權審核委員會查閱本公司的所有賬目、賬冊及記錄。

    8.2為履行其職責,審核委員會有權要求本公司管理層就任何有關本公司、其子公司及聯營公司的財政狀況提供任何數據。

    68.3審核委員會如有需要可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以履行審核委員會的職責,費用概由本公司承擔。

    註:尋求獨立專業意見可透過首席財務官或公司秘書作出。

    8.4審核委員會須獲提供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

    註:「高級管理層」指本公司年報內所指的同一類別人士。

    本公司董事應負責釐定哪些個別人士﹙一名或以上﹚為高級管理層。

    高級管理層可包括子公司董事,以及本公司董事認為合適的集團內其他科、部門或其他營運單位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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