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2.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3. 》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202。
4. 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和胜任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5. 期间能够保持工作独立性,勤勉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6. 殊普通合伙)作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延续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202。
7. 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傅愉(FuYu)、林斌生、刘舒婷、徐雪妙2023年1。
8. 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