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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迪马股份:迪马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日期:2023-01-19 04:39:0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8300) 用户喜爱度:等级964 本文被分享:991次 互动意愿(强)

    迪马股份:迪马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1. 证券代码:600565证券简称:迪马股份公告编号:临2023-009号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 为完善和健全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进一步明确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3.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意愿、公司资金状况、市场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分红现状,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一)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5.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经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6.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一)利润分配的原则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7. 2、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

    8.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9. 4、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10.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11. 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12. 2、在满足相关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度原则上应该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13.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必要时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4.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未来三年内,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15.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达到如下条件:1、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16.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资产总额的2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股票价格与公司成长性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预案由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一)公司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明确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调整已制订好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附则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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