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 2、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3、公司编制的包括但不限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4、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 5、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公司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6.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上海碳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基发展”)发行A股股票。
7.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碳基发展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人,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8.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