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十一届三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2.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3. 立董事,对公司十一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1、合法性。经认真审阅李蓉女士、王譞女士的个人履历、。
4. 工作经历等资料,没有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没有发现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没有发现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
5.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目前非公司监事;也没有发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任职资格合法。2、程序性。
6.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李蓉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王譞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以下无正文)(本。
7. 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十一届三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王本哲惠汝太王宗玉2023年1月1。
8.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