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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实达: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日期:2023-01-20 04:23:1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47747) 用户喜爱度:等级981 本文被分享:991次 互动意愿(强)

    ST实达: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1.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3.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维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实现公司与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4. 第四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5. 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6.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7. 公司可依据具体情况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8.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属下各分公司、子公司。

    9. 第二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第六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规定的合法权益。

    10. 第七条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1.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12. 第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3. 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14. 第九条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15. 第十条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

    16.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职工权益保护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尊重和关爱职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健康危害。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培训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积极开展员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员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职工监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供应商和客户权益保护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别是要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第二十三条公司以建设节约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指导,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与执行体系,加快节能环保技术进步,积极推进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采用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占用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公司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尽量采用绿色环保、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着力提高原材料重复利用效率,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六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第二十七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七章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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