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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秀资本: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日期:2023-05-26 00:44:4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5594) 用户喜爱度:等级971 本文被分享:981次 互动意愿(强)

    越秀资本: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1.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人员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一)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动、离职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资格,需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额度,共需减少股票期权128.26万股。

    2. 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授予份额的议案》。

    3. 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由81名调整为76名,股票期权数量由5,016.60万股调整为4,888.34万股。

    4.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5.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人才和管理骨干。

    6.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9.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24日,行权价格为6.21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6名激励对象授予4,888.34万股股票期权。

    10.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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