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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綜合環保集團: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日期:2024-07-29 13:24:1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8855) 用户喜爱度:等级976 本文被分享:993次 互动意愿(强)

    綜合環保集團: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 240946-02a–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IntegratedWasteSolutionsGroupHoldingsLimited綜合環保集團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92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綜合環保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上午十時三十分以電子會議形式舉行股東週年大會,以處理下列事項:1.省覽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會報告與本公司核數師(「核數師」)報告。

    3. 2.重選退任董事鄭志明先生為非執行董事。

    4. 3.重選退任董事李志軒先生為非執行董事。

    5. 4.重選退任董事陳定邦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6. 5.授權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釐定各董事之酬金。

    7. 6.委聘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為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核數師之酬金。

    8. 考慮並酌情以普通決議案方式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普通決議案7.「動議:(a)在下文(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在符合及根據適用法例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不時修訂)之規定之情況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以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買其股份;(b)(a)段之批准乃附加於任何其他給予董事的授權,以代表本公司於有關期間促使本公司按董事釐定的價格購買其股份;–2–(c)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將予購買之本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而上述批准須相應地受此限制;及(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日期直至下列各項中之最早日期之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之日;(ii)根據本決議案給予之授權經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予以撤銷或更改之日;及(iii)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須予舉行之期限屆滿之日。

    9. 」8.「動議:(a)在下文(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法定及未發行股份,以及訂立或授予可能需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期權;(b)上文(a)段之批准乃附加於任何其他給予董事的授權,並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內訂立或授予可能需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期權及交換或兌換之權利;(c)董事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之本公司股份總數,除因:(i)供股(定義見下文);(ii)行使根據當時採納之本公司購股權計劃或本公司類似安排以向該計劃或類似安排所指定之承授人授出或發行股份或可認購本公司股份的權利而授出之購股權;(iii)根據可兌換為本公司股份或附有權力可認購本公司股份之任何本公司認股權證、債券、票據或其他證券之條款行使認購權或換股權而發行股份;及(iv)根據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實行之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以配發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所配發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0%,而上述批准須相應地受此限制;及–3–(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日期起直至下列各項中之最早日期之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之日;(ii)根據本決議案給予之授權經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予以撤銷或更改之日;及(iii)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須予舉行之期限屆滿之日;及「供股」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或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按彼等當時持有該等股份或類別股份之比例提呈發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考慮到任何相關司法權區法例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位於香港以外任何地域之證券交易所之規定所引致之任何限制或責任,作出彼等可能認為必須或權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10. 」9.「動議待召開本大會之通告(「通告」)內第7及第8項決議案獲通過後,擴大通告內第8項決議案所述之一般授權,以於董事根據有關一般授權可能配發及發行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及發行之股份總數,加上相當於本公司根據通告第7項決議案所述之一般授權購買股份總數之數額,惟該數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

    11. 」承董事會命綜合環保集團有限公司主席鄭志明香港,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香港主要業務地點:香港新界將軍澳工業村駿昌街8號綜合環保大樓–4–附註:(a)登記股東將可使用本公司所發通知函件上提供的用戶名稱及密碼,透過指定網址(在網上出席本大會、投票及以文字方式在線或致電提問。

    12. 登記股東務請提供其本人或其受委代表(委任大會主席除外)的有效電郵地址,以便受委代表接收可在網上參與電子會議系統的登錄訪問代碼。

    13. 透過銀行、經紀、託管人或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於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持有股份的非登記股東亦可在網上出席本大會、投票及以文字方式在線或致電提問。

    14. 就此而言,彼等應直接諮詢彼等的銀行、經紀或託管人(視情況而定)以便作出必要安排。

    15. (b)凡有權出席本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均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16. 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持有兩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股東可委任超過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倘超過一名代表獲委任,則委任書上須註明每名獲委任人士代表之股份數目與類別。

    (c)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該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盡快但最遲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或透過卓佳電子會議系統(以電子方式提交,方為有效。

    交回已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東仍可親身出席上述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而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視作已撤回論。

    (d)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四)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三)(包括首尾兩天在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概不辦理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

    為符合資格出席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本公司未登記之股份持有人應確保所有過戶文件連同相關股票最遲須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呈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e)就本通告第7、8及9項所載之普通決議案而言,董事謹此表明,彼等現時無意行使購回授權及發行授權。

    (f)除另行公佈外,如八號或以上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於本大會當日上午七時三十分仍然生效,本次會議將會延期。

    本公司將在其網站()及聯交所指定網站()發表公佈以通知本公司股東重新安排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g)於本通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兩名執行董事,分別為林景生先生及譚瑞堅先生;兩名非執行董事,分別為鄭志明先生(主席)及李志軒先生;以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分別為周紹榮先生、黃文宗先生及陳定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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