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代码:301603证券简称:乔锋智能公告编号:2024002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673号)同意注册,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19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6.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03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90,384,293.82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9,650,706.18元。
3.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7月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4年7月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518Z0084号)。
4.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新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广电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5. 截至2024年7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单位:元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专户余额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7699****0008研发中心建设项目96,893,347.74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广电支行5780****2055补充流动资金243,872,827.19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4429****4589数控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01,635,071.50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3380****8888201,635,068.50合计744,036,314.93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银行手续费、银行利息收入。
6.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协议签署主体甲方: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广电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二)协议主要内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7.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8.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9.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10.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11.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2.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13.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14.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15.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6.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下属网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甲方、乙方、丙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向本协议签订地即东莞市常平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效力终止。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二)《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31日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银行手续费、银行利息收入。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