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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实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日期:2024-09-29 15:40:4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9352) 用户喜爱度:等级969 本文被分享:987次 互动意愿(强)

    博实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2. 第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适用本规则。

    3. 第三条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股东大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4.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5.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6.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7.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事项:1.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单纯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单纯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8.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以及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10.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 对已按照累计计算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不再纳入上述相关累计计算的范围。

    12.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4.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公司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在连续12个月内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以上股东大会审议规则。

    15. 已经累计计算批准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6. 3.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八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第十四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含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载明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含执行事务合伙人,下同)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会议继续。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进行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除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及表决第三十一条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先举手示意,经股东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发言。

    股东发言应向大会报告姓名和所持股份数,发言内容应围绕该次股东大会的主要议题。

    股东发言违反上述规定的,股东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具体按如下规定实施:(一)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或者监事数之积;(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三)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五)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1、上述可当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或者监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则按本条第(六)款执行;(六)当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则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

    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如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则原任董事或者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在五天内开会,由董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股东大会决议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公司年度报告;(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推迟就任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章股东大会费用的承担第四十九条因召开股东大会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由公司负责承担:(一)召开会议的场地使用费或租赁费;(二)召开会议的文件准备费用;(三)会务人员的报酬;(四)董事会聘请律师见证(如有)的律师费用;(五)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及其它经公司董事会核定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

    第五十条下列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一)股东为参加股东大会而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餐费;(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其它个人支出。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规则中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从发出通知当天开始计算。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如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参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修改本规则,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九月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及表决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七章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章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第九章股东大会费用的承担 第五十条下列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修改本规则,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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