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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雷赛智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2-01 05:17:3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2878) 用户喜爱度:等级964 本文被分享:992次 互动意愿(强)

    雷赛智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二〇二三年一月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5楼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2.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5.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视频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1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6. 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

    7. 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8.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3年1月31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智谷研发楼B栋20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卫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通知的内容一致。

    9.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1.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8,316,5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1.80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数2,885,35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335%。

    12.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1,201,91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7408%。

    13.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20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9,598,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2%。

    14.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3年1月18日(股法律意见书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15.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16.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审议事项(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大法律意见书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三、本次大会审议事项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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