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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胜华新材:胜华新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2-07 00:33:3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8477) 用户喜爱度:等级975 本文被分享:986次 互动意愿(强)

    胜华新材:胜华新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邮编:10002022-31/F,SouthTowerofCPCenter,20JinHeEast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0,P.R.China电话/Tel:+861059572288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2.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法律意见书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4.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5.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1月21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6. 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7.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8. 现场会议于2023年2月6日下午14:00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胜华新材办公楼A402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郭天明主持。

    9.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1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11.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2.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32,227,1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9004%。

    13.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37名,代表公司股份70,451,1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4.7598%。

    14. 法律意见书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5名,代表公司股份102,678,2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6602%。

    1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6. (三)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1)于相金(2)姜伟波3.《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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