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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唐智控:公司章程(2023年2月修订)

    日期:2023-02-07 00:46:0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32647) 用户喜爱度:等级981 本文被分享:987次 互动意愿(强)

    英唐智控:公司章程(2023年2月修订)

    1. _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〇二三年二月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股份.......................................................2第一节股份发行...................................................2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三节股份转让...................................................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5第一节股东.......................................................5第二节股东大会...................................................7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9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2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5第五章董事会....................................................18第一节董事.....................................................18第二节独立董事.................................................21第三节董事会...................................................24第四节董事会秘书...............................................28第六章总经理....................................................29第七章监事会....................................................30第一节监事.....................................................30第二节监事会...................................................31第三节监事会决议...............................................32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3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33第二节内部审计.................................................36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6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章通知和公告................................................37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8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8第二节解散和清算...............................................39第十一章修改章程................................................41第十二章附则....................................................41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 公司由原深圳市英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由原深圳市英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298707489。

    5.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9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90万股,于2010年10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6.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YitoaIntelligentControl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6层、7层、8层,邮政编码:518101。

    7.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37,597,085元。

    8.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9.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1.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12.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3.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14.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成为半导体设计、制造及电子元器件分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销行业标杆企业,为客户、员工、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15. 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芯片及其衍生产品的设计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系统集成;电子元器件的渠道分销及技术解决方案等增值服务;智能控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自有物业租赁。

    16.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金额。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2008年6月16日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帐面净资产折为2600万股公司股份,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购全部发行的2600万股股票。

    各股东认购的数量和比例分别为: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1胡庆周14,300,000.0055.00%2古远东4,290,000.0016.50%3郑汉辉4,680,000.0018.00%4邵伟910,000.003.50%5王东石1,300,000.005.00%6黄丽520,000.002.00%合计26,000,000100%第十八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为4,6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一)项至第二十二条(二)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4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5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6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权限以外的投、融资计划;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7(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8达到本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3人时;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9(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由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律师进行身份认证。

    公司安排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将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确股东身份确认方式。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0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1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的临时提案外,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五节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2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3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七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4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5第七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6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7(五)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六)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七)回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八)重大资产重组;(九)股权激励计划;(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十二)法律法规、深圳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五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七条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

    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等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前,该股东不应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四)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8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九条董事、监事侯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非独立董事过程中,现届董事会作为有权提名人,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现届董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如现届董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推荐,上述股东作为有权提名人,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关于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2)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作为有权提名人,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3)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在监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非职工代表监事过程中,现届监事会作为有权提名人,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现届监事会推荐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如现届监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推荐,上述股东作为有权提名人,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关于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三)有权提名人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任职禁止限制。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9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四)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提名候选人,其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对应的拟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的150%。

    (五)享有提名权的股东推荐或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对应的拟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五条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九十八条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零三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1(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2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一十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3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4(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章程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已在5家(含5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六)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5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1、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3、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4、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提议召开董事会;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7、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独立董事行使上述前款第1项至第6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7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1、3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6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董事会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7(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董事会权限内的投、融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8(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并及时召集董事会审议批准其决定;(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9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的;(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短信,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前五天。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邮件形式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含电子签名)。

    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0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五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第一百六十条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1(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五条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及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七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2第一百六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召集总经理办公会,制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融资方案;(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融资方案;(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九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七十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七十一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二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七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八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八十二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六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八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八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4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的财务;(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八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九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5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五天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九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一百九十一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召开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监事会作出表决,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

    第一百九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年。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披露中期报告。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6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利润分配表;4、现金流量表;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九十八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3、提取任意公积金;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7第二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

    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当年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并拟订。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

    预案经董事会同意并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重点采用以现金形式分配股利,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具体股利分配政策如下: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在弥补之前年度亏损(如有)后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8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的政策。

    上述政策主要包括:(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在通常情况下,应保证公司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并保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如出现当年合并报表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的情况,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情况调整现金分配比例;公司如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1)公司当年年末合并报表资产负责率超过百分之七十;2)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3)拟进行重大资本性支出——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对于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5)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9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应当扣减该股东应得现金红利,以冲抵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零五条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二百零六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零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40(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指定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电子邮件、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电子邮件、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则在向收件人的电子邮箱发送成功(未收到电子邮箱系统发出的退件通知即视为发送成功)时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二百一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以《证券时报》等报刊和巨潮网或其他主管机关指定的传播方式发布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41(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二百二十二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42(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情形等,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成员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通知、公告债权人;(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43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保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三十五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二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第二百四十一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44(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百四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四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45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六条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二月七日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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