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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能达:关于公司董事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日期:2023-02-07 01:16:4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3400) 用户喜爱度:等级970 本文被分享:988次 互动意愿(强)

    海能达:关于公司董事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1. 证券代码:002583证券简称:海能达证券代码:002583证券简称:海能达公告编号:2023-005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能达”)于近期收到公司董事彭剑锋先生出具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公司董事彭剑锋先生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3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经核查,彭剑锋先生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序号交易时间交易方向交易股数(股)交易均价(元/股)交易金额(元)12023年2月2日买入215,8005.671,222,920.0022023年2月3日卖出53,9505.69306,896.50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彭剑锋先生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3. 彭剑锋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1,079元(计算公式:卖出数量53,950*(卖出均价5.69-买入均价5.67)=1,079元),截止目前,彭剑锋先生已将上述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4. 本次交易后,彭剑锋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61,8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

    5.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彭剑锋先生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操作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进行汇报与确认。

    6. 公司对此事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彭剑锋先生亦积极配合公司核查工作并采取自查自纠措施。

    7. 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和解决措施如下: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8.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9. ”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079元人民币已第一时间上交公司。

    10. 2、经公司核查,彭剑锋先生本次违规交易行为系其本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深入所致,因疏忽而导致错误操作股票交易,不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况,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11. 彭剑锋先生已深刻意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交易行为带来的影响深表歉意,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将引以为戒,在今后继续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审慎操作证券账户,同时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4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杜绝短线交易事件再次发生。

    12. 3、长期以来,公司高度重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的股票合规交易,持续进行相关规则的培训与宣导,在知悉本次事件的第一时间向前述主体强调了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则,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13. 后续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强化培训宣导,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14. 三、备查文件1、彭剑锋先生出具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15. 特此公告。

    16.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2月6日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彭剑锋先生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彭剑锋先生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彭剑锋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1,079元(计算公式:卖出数量53,950*(卖出均价5.69-买入均价5.67)=1,079元),截止目前,彭剑锋先生已将上述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本次交易后,彭剑锋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61,8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彭剑锋先生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操作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进行汇报与确认。

    公司对此事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彭剑锋先生亦积极配合公司核查工作并采取自查自纠措施。

    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和解决措施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079元... 2、经公司核查,彭剑锋先生本次违规交易行为系其本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深入所致,因疏忽而导致错误操作股票交易,不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况,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彭剑锋先生已深刻意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交易行为带来的影响深表歉意,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将引以为戒,在今后继续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3、长期以来,公司高度重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的股票合规交易,持续进行相关规则的培训与宣导,在知悉本次事件的第一时间向前述主体强调了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则,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后续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强化培训宣导,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 三、备查文件 1、彭剑锋先生出具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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