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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安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日期:2023-03-30 03:18:3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4485) 用户喜爱度:等级980 本文被分享:985次 互动意愿(强)

    永安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1. 证券代码:002365证券简称:永安药业公告编号:2023-16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1、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3.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2、财政部、应急部于2022年12月1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针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该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修订了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将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7.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8.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及财政部、应急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相关规定。

    9.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0.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要求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11.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12. 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6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4.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15. 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6. (二)执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要求依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将以上一年度环氧乙烷和以环氧乙烷为原材料的产成品的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具体为:(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将根据规定调整安全生产费的提取标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财政部等相关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意见(一)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与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而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公司基于财政部等相关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与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等相关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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