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奥翔药业:奥翔药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日期:2024-04-26 17:56:2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5928) 用户喜爱度:等级973 本文被分享:980次 互动意愿(强)

    奥翔药业:奥翔药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1.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2.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3.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4.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5.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6.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亦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7.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9.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10.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11.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12.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13. 第十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14.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15. 第十一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16.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聘任期间,公司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确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除第十八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需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一)未按规定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二)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5日。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