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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纶新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日期:2024-04-30 04:58:52
    股票名称:新纶新材 股票代码:002341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499K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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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1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3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4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5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会议资格无效:(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6 不一致的;(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7 (一)质询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三)质询事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四)回答质询将损害股东的共同利益;(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会议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权。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间。

    第四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8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散和清算;(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9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律师予以监督。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监事、独立董事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

    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

    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四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的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10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二)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召集人在收到前述资料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11 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但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12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就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时可以举手的方式进行,就实体性问题表决时应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13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会后事项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包括登记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

    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规则的修改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则:(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九章附 则第七十三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少于”“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14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章会后事项 第八章规则的修改 第九章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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