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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能东方: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3-25 16:19:22
    股票名称:福能东方 股票代码:300173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228K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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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能东方: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1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2座2107-2112邮政编码:100738座机:86-010-85870068传真:86-010-85870079Add.2107-2112,OfficeTowerE2OrientalPlaza,No.1EastChangAnAvenue,BeijingP.C.100738Tel.86-10-85870068Fax.86-10-85870079法律意见书1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2、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4.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2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7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5. 2、2024年3月22日下午15点00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东莞市万江街道新村新河路51号12栋601室福能厅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6.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9:15~15:00。

    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8.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86,405,90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5.3708%。

    9.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9,832,8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3383%。

    10.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96,238,70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6.7091%。

    11. 法律意见书3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2.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1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15. 2、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16.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4)《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5)《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3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7)《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融资租赁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9)《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法律意见书4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5(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朱宁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李宁梓___________________郭珂瑜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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